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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通过并发布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修正了旧拆迁条例在实施过程中与《物权法》不适应的情形,试图缓和征收拆迁的矛盾。拟对房屋征收中新旧条例交替所体现的司法冲突进行阐述,从个案裁判方法的微观层次和制度演进图景的宏观角度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以期实现各种利益的权衡发展,缓和现行司法实践中有关房屋征收的矛盾,进一步推进"和谐社会"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 标签: 房屋征收 司法冲突 新拆迁条例 旧拆迁条例 物权法
  • 简介:【裁判要旨】房屋买卖中,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出卖人已交付房屋,但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买受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才请求出卖人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此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使买受人已经付清房款且占有房屋,也不能确认买受人享有房屋所有权。

  • 标签: 房屋买卖 诉讼时效 交付 转移登记 房屋权属 合同约定
  • 简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民事审判实务中最为疑难的问题之一。由于立法不明确、理论研究不足等原因,判决结果历来不一。《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各界对农村宅基地流通的争论分歧很大,正式颁布的《物权法》又没有直接对农村宅基地或房屋买卖问题作出明文规定.使得这一问题更加扑朔迷离,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判断留下了很大的争论空间。同时,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平等保护原则、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应当区分等制度的确立.也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妥当处理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本文试图通过合同法、行政法、物权法等多视角观察,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作简要辨析。

  • 标签: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农村宅基地 合同效力 《物权法》 平等保护原则 立法过程
  • 简介:城市房屋外墙颜色是城市色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法律至今没有对城市色彩或城市房屋外墙颜色做出任何专门规定。外墙颜色的管理维护不仅是一个物业管理问题,而且也是行政机关封城市公共形象统一规划的一个重大问题。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後,外墙的色彩专业规划应该尽快起步并顾及城市历史文化、区划功能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

  • 标签: 外墙颜色 色彩规划 物权 物业管理
  • 简介:近年来,武汉市房地产市场因一些高档商铺楼宇销售不畅,在建工程资金短缺,有的发展商采取了由客房首期付款,发展商提供银行按揭,然后由发展商包租,并承诺给予客房高额回报的营销策略进行促销,以解决资金短缺的困难。发展商在广告宣传中承诺的年回报率从25%到33%不等,有的基至高达45%,并且声称可以办理公证。在银行存款利率下调,中国人民银行严令高息揽储的情况下,面对如此“丰厚的收益”,有的难免怦然心动。但我们经过调查,认为其中一些法律问题值得思考。一、租赁关系主体和“包租”的概念不明确发展商许接对客户的回报,是以”目相’来实现的。它产五导发展商签o首吊臂屋买卖四章预购合同它的,目的是在购房合同中U合国租

  • 标签: 发展商 商铺 开发商 房屋 租赁关系 武汉市
  • 简介:作为公民的财产,房屋对于人们的生活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实中有时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不得不对房屋拆迁,这就涉及到房屋的征收问题,在我国《物权法》颁布和实施之后,对于房屋的征收问题有了更加具体的规定。然而现实中房屋征收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从问题出发,探求解决问题的方法,结合《物权法》进行分析,以期为房屋征收问题的解决提供合理化建议。

  • 标签: 物权法 征收 房屋拆迁 补偿
  • 简介:房屋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特定的当事人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在我国,房屋优先购买权主要分为四种: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承典人的优先购买权和目前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中的优先购买权。就房屋优先购买权这一内容,笔者作以下几方面的分析探讨。

  • 标签: 房屋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 按份共有人 共同共有 承租人 承典人
  • 简介:司法实践中利用房屋进行合同诈骗的多为非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骗取财物,但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实施诈骗的并不多见。那么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逃匿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呢?

  • 标签: 合同诈骗罪 房屋产权证 房屋买卖合同 伪造 房屋所有权人 司法实践
  • 简介:一块黄金宝地,两间门市房屋,三方为之争讼,法院判明真相。请看——

  • 标签: 房屋优先购买权 法院
  • 简介:<正>当前,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矛盾日益突出,案件大量增加而越发复杂。一方面,反映出公民的权利意识增强,随着民主法治的发展,公民开始敢于主张权利;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法律制度的严重缺陷,既有法律制度在发展中的不完善,又有基本制度上的不合理。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冲突从表面看,是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个人利益与开发商的商业利益的冲突,但实质上,是国家的城市土地所有权与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冲突;国家的城市土地所有权与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冲突;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私有房屋所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冲突。本文初步分析探讨,希望引起关注。

  • 标签: 城市房屋拆迁 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 城市私有房屋 土地管理法 房屋所有人
  • 简介:现阶段我国房地产业中出现的房屋联建合同的性质应区分为两种:合伙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与互易合同的混合合同。本文分别从房屋联建合同的法律性质,房屋联建合同的订立、审批,联建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和联建房屋的预售等多个方面对房屋联建合同的若干疑难问题追行了简要分析。

  • 标签: 房地产 房屋联建 合同
  • 简介: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用汽车越来越普及。为满足市政建设的需要及提高楼盘的吸引力,当今上海的楼盘中比较普遍地利用高层房屋的地下室作为停车库。那么,该地下停车库的所有权属于谁、购买高层房屋的客户是否有权使用该地下停车库呢?

  • 标签: 楼盘 居民生活水平 出售 客户 房屋 家用汽车
  • 简介:本文案例启示:在房屋多重转让案件中,可以通过区分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进行程序性的处理。在确认之诉中,法院应依据"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的规则确认所有权归属;在给付之诉中,法院需审查买受人依据合同是否享有给付请求权、出卖人是否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倘若全部符合,应支持其请求,否则应驳回诉讼请求。[基本案情]1995年,杜某作为琼铁公司职工参加该公司集资建房。1995年4月,杜某与庞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其在北官村新建的房改集资房转让给庞某,价钱68000元。协议签订后,庞某先后交付购房款共计55000元给杜某。

  • 标签: 权利保护 转让 房屋 顺位 不动产所有权 驳回诉讼请求
  • 简介:房屋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要基本生活和生产资料,是社会的重要物质财富。房屋买卖作为房屋流转的主要方式,其行为有效与否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息息相关,而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产权过户登记的关系问题却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新合同法第44条对合同的效力作了规定,然而对该条的理解亦不统一,这必将造成实践上的混乱。为了澄清上述问题,本文试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产权过户登记的关系略作论述。一、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概述。房屋买卖合同是合同的一种,谈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首先要从合同及其成立与生效说起。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新《合

  • 标签: 房屋买卖合同 过户登记 产权过户 合同生效 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
  • 简介:奎屯——赛里木湖高等级公路项目是我区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第三个高等级公路项目,也是加快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基础设施工程,为保证工程项目的按期开工,拆迁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规定办理。奎——赛高等级公路于2002年5月开工建设,根据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奎屯——赛里木湖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高泉街区段的房屋及地面附着拆迁和补偿的有关事宜如期结束。

  • 标签: 高等级公路建设 自治区 安置补偿 发展计划委员会 征地拆迁工作 开工建设
  • 简介:由于现时政策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农民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共建住宅时,往往约定房屋产权分配份额,但往往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另一方对房屋的权利则处于不确定状态,常常引发纠纷。作者认为法律法规并未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上房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根据约定取得共建房屋分得份额的所有权。

  • 标签: 房屋产权证 农村宅基地 产权归属 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 立志
  • 简介:案情原告任甲诉称,其与被告任乙系案外人胡某的养子女,胡某死后,两人共同共有上海市某幢房屋的二楼全部和底楼西南间、西北间、东北间、车间、附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其后,原告长期侨居海外,系争房屋一直由被告居住,但该房屋产权未进行分割。

  • 标签: 共有房屋 产权分割 标准 共同共有 房屋产权 养子女
  • 简介:随着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城市拆迁改造的范围不断扩大。房屋拆迁过程中因利益,中突引发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使得以法律的方式保护当事人的私权问题逐渐浮出水面。然而,面对实践中的新情况,现行法律的粗糙和缺位对私权保护非常不利。本文主要围绕上述核心议题展开深入的社会调查,指出立法领域的不足和权利保护的不周。

  • 标签: 拆迁 法律 保护
  • 简介:200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就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申清,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作出规定。该规定共7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但应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只有六个月的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才能强制迁出。该规定同时明确指出,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 标签: 抵押权人 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居住问题 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