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能否进行产权分割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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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原告任甲诉称,其与被告任乙系案外人胡某的养子女,胡某死后,两人共同共有上海市某幢房屋的二楼全部和底楼西南间、西北间、东北间、车间、附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其后,原告长期侨居海外,系争房屋一直由被告居住,但该房屋产权未进行分割。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司法》 2011年23期
出版日期 2011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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