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中国,城乡土地的二元结构,导致附属于土地上的房屋被法律区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两种不同性质的房屋在遭遇国家征收时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并受到不同的待遇。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在实践中呈现出法律规制的不统一、补偿标准的混乱性以及安置方式的单一性等缺陷。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制度的构建既需要满足当前的现实诉求,更需要着眼于与将来不动产统一征收立法接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应以不动产财产为中心构建征收补偿制度,土地所有权归属与土地使用权补偿归属分离符合法律与现实诉求。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制度的构建应遵循市场价值规律、保障被征收入居住条件、平等公正原则。
简介:台湾地区公共工程契约制度系依据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采购契约要项"及"工程采购契约模板"等拟定之,其内容较一般民间工程契约自为严谨、完整与明确,俾确保公共工程之优良质量、施工安全与如期完工,期使政府在公共工程支出达最大效益。但也因公共工程契约内容复杂,故于契约条款之解释适用与认定,较民间工程契约更需借助台湾地区"民法"的债务不履行制度及营建专业解释,以兼顾公共利益与契约之公平合理。实务运作显示,由于台湾地区法律制度继受德国法,而公共工程契约大多翻译自美国的相关文件,故本文主张公共工程法制研究方法宜将营建专业的事实问题涵摄于法律解释中。相对而言,大陆地区则以《合同法》之违约责任制度规范之,且大陆地区以建设工程合同称之。虽然两岸的法制与用语也不同,但同样指违反契约义务所生的民事责任。"民法"债编将违约责任认为是公共工程契约发生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所应负担之责任。惟本文认为债务不履行系基于侵权行为、违反契约义务、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而发生,其内容较违约责任显得抽象且过度广泛,易使非法律专业之工程从业人员陷于不利。故本文认为应透过公共工程契约的违约责任制度研究,以达成公共工程契约之公共利益与双方当事人权利保障;并进一步论述台湾地区公共工程契约之违约责任制度建立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