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当前的贫富分化现象是一种"社会恶",其不仅在现实层面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在社会发展目标上阻碍和谐社会建设,而且在心理层面影响人的幸福感知,从精神层面动摇国家和民族的伦理基础,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从伦理学视角看,其形成原因一是制度设计内蕴的伦理缺陷所致,如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衍生出贫富差距,政策倾斜造成地区之间、居民之间贫富差距拉大,行政性行业垄断导致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制度的伦理缺失使得反贫困乏力等;二是非制度性因素的道德失范,如权力腐败和非法致富,贫困亚文化的道德惰性等。消除我国贫富分化现象应注重制度伦理建设,匡扶社会正义;秉持"善治"理念,维护社会公平;培养贫困群体积极的自我体验,引导其主动增权。
简介:近代伦理学是一种自由之伦理学”。可是,从表面上看,自由与伦理是矛盾的:自由是行为主体的自我决定,其意向性是无限的;而伦理、道德则关涉到行为规范,规范则意味着限制。但当我们把自由划分为精神自由与行为自由两种,我们就会发现,精神自由(意志自由)固然是无限的,但精神自由的真正实现是需要有理由的支撑的,所以精神自由便能够自主地确立伦理规范。而行为自由并不是无限的,所以需要有伦理规范施加的制约,制约的目的最终还是为了更大和更长远的行为自由的实现。一句话,精神自由为了行为自由之故而确立伦理规范,从而对行为自由予以限制,最终以换取更大的行为自由的可能性。于是,自由与伦理学就并不矛盾了,而是和谐地贯通在一起。所谓自由伦理学,便拥有了基于自由的伦理学和为了自由的伦理学这双重涵义。
简介:元伦理学对象可以归结为四大范畴:“价值”、“善”、“应该(包括正当)”和“事实”或所谓“是”。价值是客体事实对于主体的需要——及其经过意识的各种转化形态,如欲望、兴趣、目的等等——的效用。善亦即正价值,是客体事实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主体需要、实现主体欲望、符合主体目的的效用。应该是行为善,是行为事实符合其目的的效用性。正当则是行为的道德善,是行为事实的符合道德目的的效用性。正当、应该和善都是客体事实对于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某种效用,都是客体的依赖主体需要、欲望、目的而存在的属性,因而都属于价值范畴;反之,事实或“是”,则是价值的对立范畴,是客体的不依赖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而独立存在的属性。事实与价值构成客体的全部外延而与主体相对立;主体及其需要、欲望和目的既不是价值也不是事实,而是联接二者的中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