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生态文明语境下,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制度至关重要。为此,就需要厘清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的性质、承担方式和救济途径。为此,我们选择了一组论文就此展开专题讨论。《论(侵权责任法)第68条之部分连带责任性质》一文从((侵权责任法》第68条性质之争议谈起,分析了“部分连带责任”说的合理性以及环境侵权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之契合之处。《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之偏见与新识》一文则认为,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与环境法律责任存在显著区别,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其法律性质和承担方式。《美国水污染损害评估法制及其借鉴》一文则以比较法视角分析了美国水污染损害评估法律实践及其借鉴意义,进而从法律救济的角度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水污染损害评估法制的对策建议。
简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应以违法行为为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草案)二审稿第67条的设计较之于1986年《民法通则》第124条有了关键突破,不再以“违法性”为构成环境污染侵权的前提,可谓意义重大。但究竟《侵权责任法》是否需要区分达标排污行为与超标排污行为造成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二审稿第68条的规定稀释了第67条的先进性,并可能无法在实践中实现对潜在污染行为人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达标排放的有效引导,甚至将导致环境侵权责任无法通过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进行加害人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分担,从而最终降低受害人及时、充分地获得赔偿救济可能性。建议对超标排放的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采用惩罚赔偿,并以此区别达标排放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