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主要由法律、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组成。在"宜粗不宜细"、忽视表达自由保护和利益平衡的立法观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存在立法空白、立法模糊和立法矛盾之处。为此,立法者需要更新立法理念,确立"规则粗细适宜"立法指导思想,注重表达自由的制度保护,保持权利主体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通过修订法律和司法解释等途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告知义务、通知内容、形式以及补充各方处理通知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等来填补法律空白;明晰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进行统一规定,消除法律规则内部与外部的分歧和矛盾。最终,通过立法、实践和理论的互动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以持久的生命力。
简介:【摘要】惩罚性赔偿是广泛适用于英美法系及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对独立和完善的损害赔偿制度。我国侵权责任法虽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但对于该制度适用中的具体问题语焉不详。本文试对该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有所裨益。【关键词】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惩罚和遏制侵权责任一、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punitivedamages),是“指侵权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时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受害人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①惩罚性赔偿最初起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LordCamden在HuckleV.Money一案中的判决,以后逐渐演变为英国侵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主要适用于被告的行为不正当或是应当受到谴责者的案件中,如诽谤、诱奸、恶意攻击、诬告、不法侵占住宅、占有私人文件、非法拘禁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失及精神痛苦的案件。至19世纪中叶,惩罚性损害赔偿已被法院普遍采纳。在美国,1784年的GenayV.Norris一案中最早确认了这一制度。并且得到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