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下,生态损害的公法救济渠道存在诸多不足。一方面监管部门缺乏相应的能力和动力;另一方面,公法上行政处罚等措施无法直接救济生态损害。因此,有必要建立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这一私法救济制度。在生态环境侵权中,行为人经由“加害行为-生态破坏”最终损害了他人的生态利益。构建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应从请求主体、义务主体以及生态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等几个方面着手。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判定要均衡考虑生态维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应当以行为违法作为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应当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分别规定,这不仅由它们各自的特点所决定,而且也凸显生态环境侵权责任之重要地位。
简介:侵权补充责任是我国法官在实践中探索的一种责任形态,在2003年的司法解释中得到首次确认.作为一种新型的责任形态,学界研究甚少,更勿提关于理论基础共识的形成.目前,学界在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方面存在两种观点,即不真正连带责任说和广义请求权竞合说;但两种观点并非尽善尽美,难以从全面、科学的角度阐释侵权补充责任.在综合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和原因力理论则在诠释侵权补充责任方面更具说服力.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是我国对德国法中社会安全交往义务理论的继受,该理论为不作为行为的间接侵权承担责任提供了佐证,从而为侵权补充责任的适用奠定了理论前提.同时,原因力理论在我国的实践中越发得到重视,特别是在第三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分析中,责任分担形态空白的出现为适用侵权补充责任留下了空间.由此,在社会管理创新和呼吁重视本土法治资源的情境下,契合法官的政策选择,补充责任就进入了侵权领域,成为新型的责任形态.
简介:【摘要】SARS肆虐期间的板蓝根、白醋,甲流来袭时大蒜,这次轮到碘盐,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利用网络散布谣言以牟利的违法行为愈演愈烈。利用网络散布谣言以牟利的行为能否成为一种侵权行为,如果构成则如何对其规制并检讨目前法律规定的漏洞。【关键词】新型网络侵权碘盐防辐射因果关系一、背景资料“日本是大核民族,中国乃是盐荒子孙。横批:有碘意思”。[1]“每月3元钱,晒盐防辐射”。[2]轻信谣言,6天前花高价买下的13000斤食盐,变成了“烫手山芋”。[3]SARS肆虐期间的板蓝根、白醋,甲流来袭时大蒜,这次轮到碘盐。谣言肇事者中,有因利益驱动博取网站点击率的造谣者,更有为推销产品的“企业家”,还有遇到突发情况惊慌失措而“随波逐流”的无知者。笔者在此探讨利用网络散布谣言以牟利的行为能否成为一种侵权行为,如果构成则如何对其规制并检讨目前法律规定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