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5
500 个结果
  • 简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讼利保护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是目前的法律和执法条件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利保障还有不足之处,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去哪里保证程度和保障范围上仍待完善。本文对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利保障中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保障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诉讼利的建议。

  • 标签: 刑事诉讼 犯罪嫌疑人 诉讼权利 保障
  • 简介:物上请求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在我国现今主要有外部定性和内部划分两种分析方式。然而,因物上请求的特有性质,难以运用类比方式确认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从物上请求内部各具体权利出发,结合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仅对无需进行登记的动产的原物返还请求权限定诉讼时效,更能协调物上请求对物的保护与诉讼时效制度功能之间的关系。

  • 标签: 物上请求权 诉讼时效 物权
  • 简介:查阅是股东知情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的股东查阅诉讼制度出现了价值取向上的失衡、规则设置上的疏漏和裁判上的乱象,其原因在于对股东行使查阅的“正当目的”概念的价值中空。通过对“正当目的”概念的文义解释,并借助域外立法例对“正当目的”的内涵进行价值填充,并通过司法实践的类型化分析划定“正当目的”的外延范围;通过对“正当目的”的目的解释,证成“正当目的”不仅是股东的说明义务,在诉讼中也应当作为证明对象,由股东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不同查阅诉讼类型设计举证责任分配方案,最后由法官在正确适用规范的基础上,根据“正当目的”之内涵和比例原则作出公正的裁判。通过对股东查阅诉讼制度的完善,以期能够在股东利益和公司自治之间寻求一条适当的裁判路径,更好地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

  • 标签: 股东查阅权 正当目的 举证责任 比例原则
  • 简介:在请求发生竞合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122条以及《民法总则》第186条提供了解决方案,即通过赋予当事人选择,避免发生“重复赔偿”.但这仅是一种“此时此地”的解决方案,若从诉讼法的立场出发,“选择”即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分别起诉,由此可能使得避免“重复赔偿”的目的无法实现.为此,请求竞合必须借助禁止重复起诉的诉讼制度.为此,有必要协调请求竞合、禁止重复起诉以及诉讼标的三者的功能.

  • 标签: 请求权竞合 责任竞合 重复起 诉诉讼标的
  • 简介:摘要《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1款规定的亲属拒绝出庭作证是立法者根据我国国情将打击犯罪和维护家庭伦理关系两者进行权衡后,找到的均衡点。相比于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和西方的亲属拒证制度,亲属拒绝出庭作证只能被视为不完整意义上的亲属拒证。其在立法上还存在诸多问题致使亲属拒证存在架空的风险。因此,须通过设立完整意义上的亲属拒证、扩大权利主体范围、增加亲属拒证例外情形等方面加以完善。

  • 标签: 亲属拒证权 证人出庭作证 亲亲相隐 质证权
  • 简介:诉讼标的的识别问题是民事诉讼法学中的核心理论问题,也与实体法和其中的请求竞合学说紧密联系.为了解决旧实体法说下的理论困境,伦特主张基于当事人对请求选择的无所谓态度,尽可能认定单数的诉讼标的,但是在判断既判力时则应当承认例外.随后,亨克尔率先系统地提出了以处分客体为核心的新实体法说,强调从多重功能角度重新理解实体请求概念,乔治亚迪斯则系统地论证了请求规范竞合概念,并将其与诉讼标的的识别挂钩,但是其都不能从德国现行法规范体系中找到支持,无法被主流观点接受.在考虑通过实体法思路解决请求竞合时的诉讼标的识别问题时,应当注重本国的实践传统,挑战者因此不得不承担更多的说服责任.

  • 标签: 请求权竞合 诉讼标的 旧实体法说 新实体法说 诉讼法说
  • 简介:在何处这一次,我站在远处看村口那棵老槐树在天空下开成一朵巨大的蘑菇它的左下方,有一截残破的墙下雪的时候,在地上趴成一条白色的蜈蚣,而此刻

  • 标签: 诗歌 文学作品 现代文学 诗集
  • 简介:没有诉讼信任的诉讼不仅没有解决民事纠纷,反而会成为新麻烦的制造者,不利于和谐法治秩序的构建。在诉讼信任的形成过程中,需要当事人积极参与案件审理,发挥其对法个体规范的理解;也需要法官转换思维,将普遍规范的法同当事人具体争议紧密结合起来考查。诉讼信任的形成和构建需要新的审理模式,在审理过程中要根据不同当事人对诉讼的态度和诉讼中的真实需要设置完善的程序来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积极参与审理,成为民事诉讼的利用主体。

  • 标签: 诉讼信任 民事纠纷 民事诉讼 纠纷解决
  • 简介:摘要公益诉讼主要分为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主要是针对垄断经济、不正当竞争、环境侵权、违反消费者保护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公共性违法行为而设置的诉讼救济途径。本文主要从民事诉讼领域对公益诉讼的有关问题进行探究。

  • 标签: 公益诉讼 公共利益 诉讼主体
  • 简介:与几年前、十几年前相比,民事司法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实行案件登记制之后,民商事案件数量迅速增加;实行法官员额制之后,每个员额法官的工作量也相应地大大增加。如何保证案件质量,是一个十分艰巨的问题。与诉讼中法律适用的问题相比,证据法方面的事实发现和认定的公正性或结果的可接受性则更为重要.

  • 标签: 民事诉讼 证明过程 案件数量 社会环境 民事司法 案件质量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的海事、海商案件。我国将小额诉讼归属于简易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原则,但是海事诉讼相较于一般民事诉讼而言具有其特殊性,本文试从海事诉讼适用小额诉讼的合理性与特殊性入手分析我国海事诉讼适用小额程序的现状以及完善措施。

  • 标签: 小额诉讼 海事诉讼的特殊性 一审终审
  • 简介:摘要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在我国频繁发生且呈现出逐年增多的趋势,这不仅严重影响到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损害案件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阻碍了社会的有序、健康发展。然而在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虚假诉讼监督也逐渐成为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本文将从虚假诉讼的概念、特点及成因,检察监督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并由此提出一些完善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的建议。

  • 标签: 虚假诉讼 检查监督 概念 建议
  • 简介:本文通过两则案例实证分析民事诉讼效益,阐述其价值,提示其重要意义,分析其历史及现状,为提升民事诉讼效益提供有裨益的建议。

  • 标签: 民事诉讼 效益 公正 效率
  • 简介:诉之利益处于实体与程序的交错地带,是指根据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来判断做出判决的必要性以及判决结果的实效性.[1]确认之诉具有特殊地位,其诉之利益需要单独进行考察.在我国目前二元诉讼构造的枢架下,诉之利益的定位存在错误,忽视确认之诉的特殊地位.本文以诉讼构造为角度出发,重点考察确认诉讼中的诉之利益,能够使其获得新的生机.

  • 标签: 诉讼构造 确认之诉 诉之利益
  • 简介:摘要面对不断增长的房价,越来越多的人们买不起房子,住宿面临严重问题.十九大报告提出租售同,租售同权能否抑制房价,结果表明,租售同政策的提出并不能影响一般房市的房价,更加不能抑制学区房的房价。

  • 标签: 租售同权 学区房 教育资源
  • 简介:着眼于农地“三分置”改革的政策目标,以既有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为基础,通过对“所有权-用益物”之他物生成逻辑的拓展,土地经营得以建立源自“用益物一次级用益物”的权利架构.土地经营是土地承包经营人设定的次级用益物,其生成是土地承包经营人行使其用益物的结果,分置出土地经营的土地承包经营即为土地承包.通过扩大解释《物权法》第117条中“动产”的含义以及登记技术信息化对物类型和内容的扩容,物权法完全可以容纳土地经营这一新型物.“成员说”对土地承包性质的阐释,“总括权利说”“两说”“债权说”对土地经营性质的阐释都有偏颇之处,并可能引发实践中的现实问题.

  • 标签: 土地承包权 土地经营权 权利用益物权
  • 简介:集体林地是广大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保障,全面开发利用现有林地资源,对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就业率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在集体林制度漫长的改革过程中,随着勘界确权活动的全面落实,导致林纠纷矛盾日益突出,林争议的调处工作关系到林改工作能否顺利开展与全面实施。本文旨在结合历史资料,分析林争议纠纷来由已久的各方面原因,进而提出相关的调处措施,借此为实际林改工作提供参考的依据。

  • 标签: 林权争议纠纷 产生原因 调处措施
  • 简介: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以何种身份提起诉讼,不仅体现着检察机关所要保护的法益,更彰显着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诉讼地位决定了在诉讼中拥有的诉讼利(力)。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学者形成了以下几种主要观点,即原告说、民事公诉说、法律监督者说、双重地位说、公益代表人说和公益诉讼人说。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需要根据诉讼的特点、各种学说的优劣综合分析得出。

  • 标签: 检察机关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地位
  • 简介:“三分置”已成为我国农地权利制度改革的核心,然而,经营是否有必要从权能上升为权利,上升为物的主张是否适法,立法上是否有必要物、债二元建构,在学界仍有质疑。现实中,将经营权能置于土地承包经营项下的立法模式,已然不能调整新型土地利用关系,倘若将经营确立为物,其与承包之间也并不存在权利内容的冲突。最终,制度改革势必落实到法律文苓的表达,于是,就物、债二元建构的类型化标准作逐一反思,为经营物权变动模式选择提供参考。

  • 标签: 农地经营权 物权化 制度突破 法理解读 立法审视
  • 简介:现行种子法关于留种的规定是在二分离的农地经营方式下赋予农民的权利,此规定已难以适应三分置下的农地经营方式.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同样没有回应在农地经营主体多元和适度规模经营的情况下如何适用留种制度.欧盟和美国关于留种的立法经验对我国无直接的借鉴意义,但有启发意义,这就是留种制度即使在规模经营的情况下仍有存在的正当性.在三分置的背景下,出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发展现代农业的考虑,我国未来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可以从“由谁享有”和“如何享有”两个方面完善留种制度.

  • 标签: 留种权 三权分置 二权分离 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