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互联网+时代,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愈发严峻,严重影响了我国的民生安全乃至国家安全。我国当前对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治理仍有不足,主要表现在相关立法的不足和第三方参与体系的缺陷两方面。立法层面上,犯罪主体范围涵盖不明确、行为人主观罪过难以认定、相关刑罚设置不合理;第三方参与体系层面上,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责任存在缺位以及新闻媒体监管效果不佳。要想完善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协同治理,也要从这两方面入手。首先立法上,要完善对犯罪主体范围的限定、增加过失犯的规定以及完善资格刑和罚金刑的适用;其次第三方主体层面上,要规范落实网络服务平台的责任,促进政企合作监管,强化平台的企业社会责任。借助专业团队增强新闻媒体工作者的专业素养,把关新闻报道工作的科学性与客观性,创新食品法律常识的科普方式。
简介:食品的范围除应以我们日常的生活经验判断外,还应当考虑行政法规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间是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依行政法规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属于食品原料的范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法条竞合关系,不应比较两罪的量刑轻重,而应当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一特殊罪名论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两罪的区分关键在于客观上投入毒害性物质行为是否发生在食物的生产过程中。对违法研制、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的非食品原料或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等行为的定性,应当依照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罪名。可以考虑增设研发、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添加剂罪。
简介:在研究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之价值维度、反思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的基础上,指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之完善路径: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与食品安全犯罪的综合治理对策相结合;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与保障食品产业发展相协调。以期对治理我国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