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毒品犯罪中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历来是审判中的难点和重点,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人的心理是可以通过其客观行为来知悉的,同时犯罪心理学更进一步为我们提供了了解行为人心理的方法和途径,许多学者在司法实践中也总结出了一些知悉行为人心理的方法,因此,在无直接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进行主观明知的认定。一般而言,可以从运费、酬劳、运输的方式、交接方式、行为人的行为、行为人对毒品的知识和经验、是否事先申报和接受检查、地域等几方面来进行推定,但推定时也要充分注意到行为人的年龄、教育程度、生活环境、精神状态等等足以影响行为人进行认识和判断事物的因素,充分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和解释而且量刑时要留有余地。
简介:摘要:为有效遏制新型网络犯罪的高发和保障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稳定,《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准确理解本罪的主观“明知”构成要件是正确适用本罪的关键,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明知”的理解争议纷纭,适用本罪时为达到立法原意有必要对“明知”进行扩大解释,深入分析才能在认定本罪时达到实体与程序相统一。
简介:有些事情你明明知道还要问孩子,你的目的无非是想诱骗孩子掉入你设的陷阱。“你做作业了吗?”“你刷牙了吗?”“你清扫房间了吗?”你也许不能肯定她没做作业,或者没刷牙,但是你肯定知道她没清理房间——你能嗅到房间的气味。不要明知故问。用“我发现”这个词就很好。“我发现你没刷牙。现在就去刷吧。”“我发现你没做作业。
简介:虽然运输毒品罪是以当事人主观上明知为核心要件,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运输毒品犯罪的特殊性,要从主观上认定行为人是否故意、是否明知难度很大,尤其当今社会毒品犯罪日益猖獗,犯罪手段日益隐蔽,出现了很多新花样、新形式,受他人“蒙骗”也成了犯罪嫌疑人推托罪行的一大辩解。因此,如何认定主观上是“明知”还是受他人“蒙骗”成为毒品犯罪中的关键问题。作者认为,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是运用推定原则来认定的,行为人只要符合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举出反证的,就可推定其主观上是明知的。而受他人蒙骗则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形综合加以分析。实践中,雇佣人、策划人等“上线”的口供证据也是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还是受他人“蒙骗”的重要途径。审判实践中,从证据采信角度判断行为人是否主观明知,应从主客观相统一、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合理排除疑点、“上线”口供分析判断等几方面综合考虑。
简介:美国的读者反应批评和德国的接受美学,都侧重于读者对文本意义和审美价值创造的参与作用。两者虽都以读者为取向,但又有所不同。前者大大强化了阅读和释义过程中的主体意识,在后者止步的地方,朝阅读主观化或自恋化作出了极大的延伸。伊瑟(Iser)不满足于英加登现象学对阅读过程所作的一般分析,而研究对具体作品的阅读过程。他提出了两个至为重要的问题:1.文本和个人文本阅读程关系的性质;2.阅读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并试图作出回答。但是,苏珊·沙里曼(Suleiman)认为,他的回答仍然闪烁其词,模棱两可。因为伊瑟虽然突出了文本实现中读者的首要创造作用,指出了文本实现的高度“自由”同但仍然承认文本对读者的制约。此外,伊瑟所指的读者仍然是一个超历史的一般
简介:副词“其实”具有主观认识功能。文章首先从共时的层面上分析“其实”主观性程度的差异及其大致的发展轨迹,认为“其实”的主观化经历了这样的过程:客观对比——主观对比——主观认识——话语标记,“其实”出现的语境由最初的对比性语境发展到非对比性语境,最后发展出话语标记的功能。这个过程是“其实”的语义不断虚化、主观性程度不断增强的过程。接着,文章通过对语料库的定量分析,发现“其实”主要出现在对话体中,在客观性的语体(如词典释义、法律文本等)中没有用例,这为“其实”的主观性意义提供了语体上的证明。最后,从历时层面考察了“其实”的语法化和主观化过程,发现“其实”经历了一个从偏正词组到句内副词再到句子副词这样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不断主观化的过程。这个主观化的过程在形式上也得到了反映,即“其实”后面的成分从名词性发展到动词性,最后发展到小句形式。“其实”从词组发展到副词这个环节,重新分析是重要的机制。除此之外,文章还认为“其实”主观化的基础是词义本身,其主观化的机制还包括推理、语境的歧解以及对比性语境的最终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