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个经济学家研究犯罪,在很多人眼里可以被批判为经济学的“帝国主义”,但实际上这一点都不奇怪。今年5月3号刚刚仙逝的著名社会经济学家GaryBecket就可以算是一个开创者:他因为带领经济学家进入了一些“本不应该”进入的世界,将人类行为纳入经济学分析中而获得1992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他于1968年发表在joumalofPolidcalEconomy上的一篇名为《CrimeandPunishment:AnEconomicApproach》的文章开创了利用经济学工具分析人类犯罪行为的先河,从而被后来关于犯罪行为的所有研究所应用或引用。在他看来,潜在的犯罪分子也是一个经济人,他是否作案取决于作案的成本和收益,取决居于合法收入与犯罪获得的预期非法收入的相对大小。而预期非法收入的大小又由实施犯罪行为被抓住的概率、抓住后被惩罚的严厉程度以及作案后的收获所共同决定。因此,一个潜在的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也同样需要权衡和理性分析。这和一个企业家决定是否对某个风险项目进行投资决策时的权衡是同样的道理。实际上,所有的社会科学如同自然科学一样,之所以是科学,是因为不同的学科都在围绕着为解释现象而努力,只不过各自解释的对象有所不同而已。当一个学科的现象能够被另一个学科的工具所解释的话,这能够增进我们对于这些现象的理解,甚至能够因此而得出更加有效的政策建议,这种“帝国主义”又何乐而不为呢?
简介:一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是治理犯罪的两种手段打击和预防。大概是自犯罪现象产生以来,统治阶级对付犯罪的两种手段。剥削阶级如此.无产阶级也如此、所不同的只是所代表和维护的阶级利益不一样,所取得的成效不同。在我国,治理犯罪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自九十年代以来,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围。治理犯罪在我国,就手段而言,也无非两种:一是打击,一是防范。这两种手段是目标一致,各有侧重,互为作用,辩证统一,缺一不可的。打击犯罪是治理犯罪的首要而有效的手段,心须始终坚持,常抓不懈,任何时候也不能放松。所谓打击犯罪,就是使一切罪案都行到及时地揭露,一切案犯都得到应得的惩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我国人民主
简介:编按:1996年10月18日在北京大学法学楼,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举办了《当代中国治理犯罪研讨会》,雷洁琼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最高人民检察院反领局长罗辑等中央政法机关负责财志以及犯罪学与刑法学界许多著名专家、学者共60余人参加了会议。雷老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中中犯罪学研究会成立以来,在组织犯罪学理论研究与宣传普及方面,做了大最细致的、深入的工作,充分发挥了犯罪学理沦研究的作用。与会其它领导同志及专家学者均就如何打击,预防,改造犯罪作了有益的探讨,现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康树华教授,副会会长阴家宝教授在会上的发言予以发表,读者。一严峻的犯罪现实,迫切要求加
简介:当前,网络诈骗犯罪频繁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总体上,网络诈骗犯罪在手段、时间、组织化程度等方面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样态。实践表明,网络空间对传统三维空间的极大突破、网络监管主体不尽职和针对被害人的"私人订制"共同促成了此类犯罪的发生。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引领下,必须多方合作、多元并举、多管齐下,有效整合政府、企业、社会和个体四方的力量来治理网络诈骗犯罪。
简介:准确界定腐败犯罪的概念是治理腐败问题的先决条件,腐败犯罪滋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对国家、社会、个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使其治理势在必行。《刑法修正案(九)》虽然修正了腐败犯罪的相关条款,但仍存在主体规制不足、数额标准缺失、受贿行贿关系存在争议等问题,相关的司法程序规定也不具体。我国应在制刑和量刑方面完善刑法规定,明确腐败犯罪的司法程序,构建科学合理的腐败犯罪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