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增强,居民收入不断增加,投资渠道趋于多样化,本国居民对于理财也更加重视。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进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如组织和管理架构不完善,理财产品创新乏力,银行专业的综合型理财人员紧缺等。面对当今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金融机构间竞争加剧、外资银行逐步加快进入中国市场的步伐、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增长空间逐渐变小等形势,商业银行必须积极寻求业务拓展,大力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本文通过着重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制约其发展的措施。
简介:近年来,不少商业银行积极涉足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对投资者来说,该业务增加了理财产品的流动性,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投资者对短期资金的需要。对银行来说,开展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拓宽了信贷业务类型,增加了银行经营性收入,可谓两全其美。本研究认为,作为一种新类型的信贷业务,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理财产品质押还存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无法进行适当公示的硬伤,可能面临因得不到明文法律规定支持而使担保落空的法律风险。提出审慎开展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探索理财产品质押公示的途径、周密设置质押条款确保优先受偿权等避免出现质权的法律效力瑕疵的举措。
简介:【案情】2013年1月16日至2015年5月19日期间,储户陈某在魏某(魏某于2009年12月至2013年2月28日担任某银行行长职务,2013年3月1日被免去行长职务,2014年8月27日离职)提供上门服务的情况下将款项汇至案外人的银行账户购买理财产品共230万元。事后陈某发现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某银行要求赔偿损失。某银行称魏某行骗与银行无关,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陈某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决某银行给付购买理财产品本金230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龙岩中院。龙岩中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