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传统的客观性法解释立场因为没有正确对待'法律解释主体是谁'与'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如何'而致使解释活动遭遇系列难题。哲学层面上的存在论意义和认识论意义的客观性概念因为对主体性、意识的忽视,对客体、实在的凸显而导致了无法正确看待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性质。重构客观性概念为客观性法解释学立场的检讨提供了借鉴。以立法者原意为目标的主观论解释和以法律自身目的为目标的客观论解释以'主客二分'框架为基础,以'真假'二值为标准,通过追求外在于解释主体的客观实在、排除解释者价值判断的途径,并不能够正确描述法律解释的真实实践图景。它一方面错置了解释者、解释对象之间的地位和关系;另一方面对客观性的追求无法避免其认识上的悖论及与有效性的相协调。在承认法律解释应当融入解释者主体性作用的前提下,解释活动的客观性标准应当转化为可接受性。合意性前提与语言使用的意义界限提供了客观性保证;听众的加入和理由之间的相互证立确立了可接受性标准的有效性。从而缓和了法律解释在客观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
简介:《民法总则》第147条虽具有完全性法条的外形,团“重大误解”一词本身为不确定概念,故含有授权补充的漏洞。适用该法条,应将评价因素具体化。法律行为已成立乃是当然的前提,误解的重大性只是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此外,还应补充相对人对于误解的参与以及消极要件。通过类比第三入欺诈场合的立法价值判断,并参考比较法,上述要点理应吸收进入第147条的解释论。重大误解固然可以发生撤销权,有些场合变更合同更符合实际需要。考虑相对人对于误解方误解的参与因素,损害赔偿一般不是误解方赔偿相对方,而是相对方赔偿误解方;此种赔偿是对于信赖利益的赔偿。关于重大误解的解释论,应实现从二元论向一元论、从意思主义向表示主义的理论转型。
简介: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和追溯。在司法过程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涉及到法律解释的立场。有权解释在我国《立法法》和最高两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中均明确规定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独立的生效时间,不应将其生效时间提前到与之相对法律条文的生效时间。由于有权解释具有两重性的特征,即相对于法律条文规定的从属性和自身扩大解释倾向而产生的独立性,因此针对从无到有和从旧到新两类有权解释采用不同的溯及力规定。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有权解释还存在过渡性的司法解释,故不能一概采用"看两头、弃中间"的态度而忽视"中间法"存在过的事实。从无到有的司法解释是法律条文原本固有的涵义,适用从新原则;从旧到新的司法解释势必有所更新和扩张而不利于行为人,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简介:目前,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正在有计划地逐步推进。欺诈发行以及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一直都是证监会监管的重点,然而,注册会计师(CPA)在相关案件中承担的法律责任却存在着“重行政、刑事,轻民事”的倾向,行政处罚的政策导向性明显,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震慑作用和经济救济功能。我国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三种法律责任形式中,只有以民事法律责任为主体的形式能够适应注册制改革的需要。为了建立健全注册制改革环境下的配套设施,约束和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需要重视对CPA民事法律责任形式的运用,重构以民事责任为主体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
简介:摘要乙肝病毒血清学效果的提升将能够有助于对乙肝患者的确诊,以及康复阶段的复查,提升血清学检验的准确性将具有十分重要的临床医学价值。目的通过比较化学发光法与酶联免疫法在乙肝病毒血清学中对于准确检验乙肝携带者患者的效果进行比较。方法选择了2015年期间我院收治的246例被判断为患有乙肝疾病患者的血清样本,分别以实验组及对照组的方式采用两种检验方法的检测。结果经研究显示,两种方法的检验结果拥有差异,其中化学发光法无论是在阳性检出率,还是在重复性检测便利程度上均相对于酶联免疫法拥有好的检测效果。结论鉴于化学发光法所拥有的优质检测特性,可让检验区域的范围拓宽,提升该方法在临床医学检验中的应用将更加便于乙肝病毒的诊疗。
简介:摘要目的对比乙肝病毒血清学检验采用化学发光法与酶联免疫法的效果。方法选取2013年3月~2015年4月到我院就诊的乙肝疑似患者100例。全部患者血清分别接受酶联免疫法和化学发光法检验。对比两种方法的乙肝病毒各标志物(HBsAb、HBsAg、HBeAb、HBeAg、HBcAb)的检出率及对不同浓度血清表面抗原检测的灵敏度。结果化学发光法对HBeAg、HBsAb、HBeAb的检出率与酶联免疫法对三项的检出率对比无差异(均P>0.05),而化学发光法对HBsAg和HBcAb两项的检出率(16.0%)、(45.0%)明显高于酶联免疫法对这两项的检出率(5.0%)、(20.0%)(均P<0.05)。化学发光法对不同浓度血清检测灵敏度要高于酶联免疫法,但两者对比无差异(均P>0.05)。讨论与酶联免疫法相比较,化学发光法对乙肝病毒标志物的检出率更高,同时化学发光法对血清表面抗原的灵敏度要略高于酶联免疫法,但在实际检验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简介:用户在线评论已经成为消费者购买产品或选择服务决策中最为关注的因素。现有研究多集中于用户在线评论的解释内容,没有对在线评论解释类型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影响及其边界条件进行研究。为此,本文通过三个实验,研究在线评论解释类型对在线评论感知有用性及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影响,并探讨了上述影响的边界条件。结果发现,正面解释类型对在线评论感知有用性有正向影响,负面解释类型对在线评论感知有用性的影响不显著。对搜索品而言,解释行为的在线评论与消费者评论感知有用性呈正相关关系;对体验品而言,解释反应的在线评论与消费者评论感知有用性呈正相关关系。进一步研究发现,时间距离可以调节解释类型与产品类型对在线评论感知有用性的影响。对于搜索品,时间距离近时,相较于解释反应的在线评论,消费者对于解释行为的在线评论的感知有用性更高;而对于体验品,时间距离远时,相较于解释行为的在线评论,消费者对于解释反应的在线评论的感知有用性更高。本研究为口碑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并且在实践中有助于电商有针对性地引导用户在线评论的内容,增强在线评论内容对其他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影响,从而提高电商的销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