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本期刊论文探讨了操纵稳定性试验与主观评价在评估交通工具汽车操纵稳定性方面的关系。操纵稳定性试验关注交通工具在各种驾驶条件下的物理性能和数据表现,而主观评价关注驾驶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感受和体验。通过分析两者的关联,本文得出以下结论:操纵稳定性试验与主观评价具有互补性,结合使用可以全面、准确地评估交通工具的操纵稳定性;对比操纵稳定性试验的客观数据和主观评价的评分有助于发现交通工具在操纵稳定性方面的优缺点,为优化设计和安全性能提供依据;操纵稳定性试验与主观评价之间的关系有助于验证评估结果的可靠性,为相关标准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本文还详细介绍了主观评价的评价标准,为实际评估工作提供参考。综合运用操纵稳定性试验和主观评价方法,有助于提高交通工具的操控性能、稳定性和安全性,满足广泛的驾驶者需求。。
简介:本文采用线性二自由度车辆模型做汽车操纵稳定性研究,基于Matlab/Simulink软件,分别运用子系统模型框图、状态空间模型框图与MATLABFcn函数模型框图三种方法,对车辆模型进行不同车速工况下的仿真分析,通过横摆角速度和质心侧偏角响应曲线图分析出汽车操纵稳定性变化趋势,验证了三种方法的可行性,并对三种方法做了对比分析。
简介:法律语言是全民语言功能分化的产物。全民族共同语在不同的社会活动领域里执行不同的社会功能,久而久之便形成各种不同的社会变体、功能变体。法律语言乃是全民共同语在法律事务领域中传递法律活动信息、执行立法和司法功能而逐渐形成的社会功能变体。法律语言一经形成,便不能随意变更。在同一时代、同一语言社会中,任何一个社会成员为处理法律事务而使用语言时,都必须自觉地接受其制约,遵循其规范。例如在法庭上,我们常常可以听到审判长这么说:“传证人×××到庭!”这一句话能不能改说成“叫证明人×××出场”呢?显然不能。原因仅仅在于,前者是现代中国业已约定俗成了的法律用语,而后者却不具有法律特点、法律色彩,不是法律用语,因而不适用于法律活动领域。可见,一个时代、一个社会的法律语言是相对稳定的,不允许任意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