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5
500 个结果
  • 简介:许多警察因工作忙碌,平时很少会抽出时间到医院去做体检。—般的小病小灾也是能忍则忍、能拖就拖,以致酿成大病时才匆忙上医院,结果白白错过了治疗的最佳时饥。其实,任何疾病的发生发展都有—个过程,且都有其外在的表现,只要我们平时稍加留心,自己就能够发现疾病的苗头,及时找医生就诊。洗脸时对镜查看,若脸色带黄,还伴有身体疲倦,很可能是患了黄疸性肝炎;若发现眼色改变——充血、浑、黄色,应马上去看医生。

  • 标签: 身体健康 警察工作 健康状况 动脉硬化
  • 简介:随着对基因的更深了解,生物学家们发现许多疾病都是由于基因变异引起的。也就是说,那些变异基因呈现出来的碱基排列的图案,与正常基因有所不同

  • 标签: 基因变异 疾病 预测 生物学家
  • 简介:在形式上,质证是控辩双方对相关的证据进行针锋相对的质询、质疑、诘问或者对质的行为.在实质意义上,质证的最主要含义是被告人法益保护及查明案件事实情况.这对于精神病鉴定意见的质证也毫不例外.然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还有其特殊理据,其中包括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本身科学存疑等.在美国等现代法治国家,具有完善的精神病专家证人质证程序或者制度,而在我国涉及精神病人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则存在程序或者制度方面的缺失,因此,需要考察美国精神病专家证人质证程序的得失,以作为我国建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质证程序或者制度的借鉴.

  • 标签: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质证程序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
  • 简介:新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关于"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的规定较旧标准更为清晰、明确,在实践中便于把握,且符合职工工伤处理的基本原则。新标准规定,对损伤并发症、损伤加重原有伤残情形的,均需按照最终致残结局评定伤残等级;但对于本次工伤伤情显著轻于原有伤残的,则应以本次工伤所致残情为评定依据。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比,新标准规定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有相当的差异,主要在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往往强调按照最终致残结局评定伤残等级,并需说明损伤与伤残的因果关系。虽然职工工伤伤残评定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司法鉴定范畴,但参照新标准进行伤残鉴定仍将是司法鉴定机构在诸如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以及侵权赔偿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的重要工作,司法鉴定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准确把握鉴定中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 标签: 劳动能力鉴定 司法鉴定 伤病关系
  • 简介:【案例简介】行为人姜某在自家门前公路岔口倒车时车尾刮撞到行人邓某某,导致邓某某摔倒在地,邓某某起身后无恙返回家中,2小时后邓某某感觉身体不适被送至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姜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邓某某高龄84岁;医院就诊记录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表明:①死者邓某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符合交通事故致死特征;②本次创伤系死者邓某某“创伤性休克”形成的诱因,也就是导致死亡的次要原因;③死者邓某某原患有腹腔内囊巨大占位肿瘤加上年龄较大的原因是创伤性休克无法纠正的主要原因,也就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 标签: 重大疾病 交通肇事 评价 交通事故 创伤性 身体不适
  • 简介:处理非法行医案的难点在于,行为人非法行医诱发病患其他疾病致死的情形应如何定性,解决这一难题需要阐明此类案件中的两个争点:其一是运用客观归咎论对案件中的因果关系问题进行解析;其二是运用'认识因素→意志因素→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判断方法对案件中行为人的罪责加以甄别。

  • 标签: 非法行医 因果关系 罪责 定性
  • 简介:<正>—、前言汉生病即俗称麻风病,西方医学以Leprosy称之,台湾地区医学界及"法规则"使用"癞病"一词;日据时代亦称呼其为"癞病",台湾地区俗语则以"■■《■"⑴称呼汉生病患。由于以上称呼皆带有歧视汉生病友之印象,近来则以发现麻风杆菌之挪威籍医生汉生(GerhardH.A.Hansen,1841-1912)氏为名,改称汉生病(Hansen’sDisease);并于2008年制定"汉生病病患人权保障及补偿条例"时,正式正名为"汉生病"[2]。

  • 标签: 生病 疗养院 台湾地区 人权保障 防治政策 疾病
  • 简介:原告代女士与其母张女士乘坐被告航空公司航班由北京返回乌鲁木齐,张女士在飞机上突发疾病死亡。为此,继承人代先生、代女士起诉航空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索赔共计67万余元。8月17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北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与被告之间形成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 标签: 突发疾病 诉讼请求 死亡案 原告 飞机 铁路运输法院
  • 简介:一部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只有是独创的,才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较早的有关著作权的成文法规,对于这个概念存在许多有一定影响的主张。从许多判例,我们可以清楚得知:所谓“独创”不过就是指该和品本身不是复制品。的确,从司法判例方面考察,没有任何一项著作权是存在于那种本身就是侵犯著作权的作品之上的。“独创”概念的作用就只不过是防止那些不受著作权保护的

  • 标签: 独创性 专利法 作品 著作权 新颖性 知识产权法
  • 简介:<正>前言法律解释活动始终是人类法律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任何法律在适用中都面临着解释的问题,解释是发现或利用法律的一项主要技艺。法律解释是法律得以实现的前提,抽象的法律规范只有通过解释者的解释才能变得实际有效,才能与复杂多变的现实相契合。正因为法律解释活动在法律实践中的这种重要地位,使它成为法理学所关注的一个课题,并逐渐形成专门化和独立化的学科,到了近代,更以自然科学的方法为楷模,发展出一套法律解释的方法和理论,遂为法学中的"显学"。在法律解释的领域,有关法律解释性质的争论贯穿了法律解释发展的始终。法律解释究竟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对这个问题

  • 标签: 法律解释 法律文本 客观性 主体间性 解释者 法律意义
  • 简介:明确是刑法规范对立法语言的基本要求,然而,犯罪现象的复杂、立法者理性能力的有限性以及立法语言自身的固有缺陷,决定了刑法立法在客观上不可能达到绝对明确,刑法的明确是一种相对的、有限度的明确。在内容上,刑法明确原则的相对主要包括构成要件明确的相对和法定刑明确的相对。其中构成要件明确的相对性要求立法者所型构的行为模型要能够划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法定刑明确的相对则要求立法者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模式。

  • 标签: 明确性原则 相对性 刑法立法 构成要件 法定刑
  • 简介:客观原则肇始于19世纪中后期的德国,要求检察机关全面地收集能够认识案件真相的所有证据,而不仅仅局限于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这种对客观的界定显然与马列主义哲学的客观不同。对案件事实客观的追求,不仅仅是公诉权的要求,也是侦查权、审判权乃至辩护权的要求。过于强调和要求公诉人对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证据的关注,显然是封建有罪推定思想的遗毒。对公诉权而言,追诉才是公诉权的本质属性,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条件代表国家进行追诉活动才是公诉权的正确定位。

  • 标签: 公诉权 客观性 追诉性 公正性
  • 简介:脾脏是人体最大的免疫器官,虽然其解剖位置隐蔽,却是腹部外伤中最容易受损的器官之一,占腹腔脏器损伤的30%~70%,居腹部闭合损伤的首位,因此外伤脾破裂在法医临床鉴定中较为常见.延迟出血是外伤脾破裂最危险的并发症,因外伤与脾破裂有数天的时间间隔,且个体症状的差异性,所以不仅临床上容易误诊,而且在法医临床鉴定时因要区分伤病关系等,故一直是法医鉴定的难点问题.本文作者通过1例外伤延迟脾破裂致人重伤的案例,浅谈其法医鉴定要点及把握原则.

  • 标签: 法医临床鉴定 延迟性脾破裂 病理诊断
  • 简介:近年来,程序制裁措施越来越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它真的能有效抑制公安侦查中违反侦查程序的潜规则吗?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对侦查程序违法的原因、程序制裁的利弊和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 标签: 侦查程序性违法 非法证据排除 程序性制裁 侦查令状制度
  • 简介:梳理公司的本质并在立法中加以合理疏导是当前和今后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任务,这在我国已基本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和当前越来越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目前学界对公司本质的表述存在营利、赢利抑或盈利之认识与使用的分歧,在造成误导的同时也引发了一定程度的以讹传讹。理清这一问题乃当务之急。因公司经营有风险而存在投入与产出对比后有盈余或亏损的情形,故公司的本质为重在目的或理想之营利,而非重在盈余结果之赢利或盈利,公司的营利包括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动机、经营的持续和有盈余应分配之根本性。

  • 标签: 公司本质 营利 赢利 盈利 盈余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甲系某大学计算机专业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社交能力很强.乙有10台家用多媒体电脑待售,遂委托甲为其出售.甲与丙订立委托合同后,因产地发生地震,造成计算机主极短缺,同类型电脑价格畸升.后乙得知甲不满十八周岁,其与甲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未经甲的法定代理人追认,欲以此为由悔约,主张甲是无权代理.

  • 标签: 委托合同 代理授权行为 独立性 无因性 有因性
  • 简介:司法鉴定工作中,外伤延迟脾破裂法医学鉴定极为常见。由于脾破裂不出现于受伤当时,一般2周内才发生延迟脾破裂现象,因此必须重视鉴定过程,做好全面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案件办理过程中技术证据的有效,才能确保办案效率。为此本文通过详细案件分析,对外伤延迟脾破裂法医临床鉴定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与探究。

  • 标签: 关键词:外伤性延迟脾破裂 法医临床鉴定 案例分析 腹部脏器 B超 破裂时间
  • 简介:在我国的债法研究和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一种与科学及统一对立的趋势,甚至是以法典化的形式体现出来的解法典化趋势。法学既然是一门科学(即使是人文科学)就应当首先注重逻辑判断,然后才是价值判断,不能以主观价值判断替代客观的逻辑论证。同时,应当坚持债的统一。统一的前提应该是坚持“物权二分”及其必然的逻辑后果,即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独立与抽象。坚持债的客体的统一,即债的客体是行为而非现在通说的“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否则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就要发生模糊;坚持用“请求权”统一债法,无论是合同、侵权、无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后果都产生请求权;坚持物权救济措施与债权的救济措施相区分,坚持债权救济措施的统一

  • 标签: 物权 债权 独立性 无因性 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