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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罗马法是现代民事法律的起源,它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现代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在罗马法中并不是一开始就形成的,其萌芽也并未贯穿罗马法律史的始终。在古典时代,公民的私人权利开始萌芽,并逐渐脱离家父权的支配,直接成为城邦法律上的权利和城邦生活的一部分。在罗马晚期,家父权在法律上的残余开始向封建特权演变。这种演变在后古典时代通过家父权自身的变质进行,而在早期拜占庭时期则脱离了传统的家父权范畴,形成了违背旧的罗马法原则的封建特权和以这种特权的存在为特征的封建家庭关系。

  • 标签: 家父权 罗马法 封建主义
  • 简介:2000年6月8日,新婚不久的牟某到本乡卫生院进行孕情检查,该卫生院医务人员询问有关情况后,对牟某作了B超和尿HCG检查,告知牟某没有怀孕。牟某回家后不久便出现了呕吐等早孕反应,于6月25日再次前往该卫生院检查。该院医务人员诊断为盆腔炎,再次告知牟某没有怀孕。7月6日,牟某又一次来到该卫生院,该院医务人员再次作了排除妊娠的结论,诊断为药物性闭经、盆腔炎,并施以环丙沙星、氧氟沙星、甲硝唑等药物治疗3日。

  • 标签: 卫生院 妊娠 2000年6月 赔偿 医务人员 环丙沙星
  • 简介:心理危机,是由于个体突然遭受严重灾难、重大事件或精神压力,出现自己的资源和应付机制所无法解决的困难,致使陷入焦虑、痛苦、绝望状态,并导致情感、认知和行为方面的功能失调.心理危机干预,是围绕个体目前需要,迅速对心理危机做出检查,在短时间内,用简便的心理治疗技术和策略来立即控制和消除危机症状,侧重解决创伤应激内容,使个体在行为表现上恢复到危机前心理平衡水平.

  • 标签: 心理危机干预 劳教人员 精神压力 重大事件 功能失调 心理治疗
  • 简介: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6月1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草案二审稿规定,对于领导干部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6月19日新华网)“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托人。”一段时间以来,在影响司法公正的诸多因素中,各级领导干部的不当干预占比较高,民怨颇深,影响最大。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司法环境已有很大改善。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通过批条子、打招呼,甚至出“公函”等手段影响办案的现象仍屡有发生。这给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公正审理案件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导致“金钱案”“关系案”和“人情案”时有发生,最终造成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等社会乱象。

  • 标签: 司法活动 法治建设 人民法院组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任性 领导干部
  • 简介:本文着重从五个方面:国家对经济的原始干预阶段、国家对经济的积极干预阶段、国家对经济的消极干预阶段、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阶段、国家对经济的混合干预阶段进行深入的阐述,进而得出四个结论:在国家干预与自由放任的关系上历来存在争论、在实践过程中,国家干预可能呈现出“物极必反”的效应.许多国家的经济干预措施总是为促进经济的发展、国家干预最终是以制定体现这种干预的经济法律来完成的.

  • 标签: 经济法 干预 阶段 国家
  • 简介:<正>目次一、转型时期市场的特点二、转型时期国家干预市场的任务三、转型时期市场干预法的体系及其完善四、我国完善市场干预(规制)法体系构建的任务五、结束语人类社会发展有其普遍规律,同时各国、各民族和地区也有着差异性。经济法的产生、发展也是如此。研究经济法的理论除了应当揭示其基本的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外,也应重视对各国的和各种类型国家的经济法情况的研究。例如,在中国等一些曾实行计划经济

  • 标签: 国家干预 市场干预 经济法体系 市场规制法 竞争法 法的体系
  • 简介:宪政之于经济法的法治要求,意味着国家干预经济的一切活动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应该受到制约。经济宪政是以保障基本权利为基础、以社会本位为核心价值的宪政理念。为了实现政府干预的宪政目标,应限制行政权力,要求政府干预遵循法治化的进程,以确保宪政经济权利并接受违宪审查。

  • 标签: 宪政 政府干预 经济宪政
  • 简介:损伤程度的鉴定应以损伤当时的伤情为主要依据,结合损伤后果或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而损伤后果或结局既与损伤当时伤情的严重程度密切相关,也与临床医疗措施的干预不可分割。由此可见,损伤程度的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很可能受到医疗干预因素的影响,在鉴定实践中必须加以考虑。

  • 标签: 法医临床学 损伤程度鉴定 医疗干预
  • 简介:市场思维在高等教育领域扩大化的试练,缘于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及高等教育中存在的外部效应、技术性与体制性垄断、信息不对称、机会与结果分配不公平等属性与特征。学生资助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资源以及资源配置方式,能够保障教育消费者的权益,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与效率。它是政府补充教育公共物品,应对公共选择的一项重要政府干预制度。

  • 标签: 高等教育市场 政府干预 学生资助
  • 简介:近年来,针对月饼过度包装问题,政府部门制定了相关文件和强制性标准予以规范。从经济法视角来看,政府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经营者的意思自治进行适当的干预,以减少或避免经济活动对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这也是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这一理念与原则对于其他领域也有借鉴意义。

  • 标签: 过度包装 政府干预 可持续发展
  • 简介:警察作为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维护者,在处理自杀、自残、威胁伤害等危机事件时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因为此类事件主是由心理危机或精神障碍引起的,因此,在紧急状态下如何对这类危机事件进行现场心理危机干预,以避免不必的冲突和伤害,成为警察警务技能的重组成部分。

  • 标签: 心理危机 危机干预 共情疏导
  • 简介:校园欺凌是指学生个人或群体恶意利用力量或地位优势,通过侮辱手段持续反复地伤害其他学生,使其身体和精神遭受痛苦甚至出现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它与校园暴力和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间的一般冲突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别。作为一种违法行为,校园欺凌侵权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人身伤害基本相同但又有其特殊性,其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法律归责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需要国家加大校园欺凌的教育立法与教育执法。

  • 标签: 校园欺凌 中小学生 法律干预
  • 简介:<正>串通投标行为是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1947年法律第54号,以下简称《独占禁止法》)第3条所禁止的行为之一,属于不正当限制交易中的卡特尔行为的典型事例。在日本的违反《独占禁止法》的案例中,串通投标占有很大的比例。例如,1998年违反《独占禁止法》的27件案例(被依法采取措施的件数,下同)中有17件属于串通投标。到2001年,被依法采取措施的违反《独占禁止法》的38件案例中,串通投标就占了33件。根据公正交易委员会的统计,从1998到2003年,在总共145件违反《独占禁止法》的案件中,属于串通投标的有105件,占全体的72.4%。串通投标作为不公正限制交易行为的一种,要依法缴纳课征金。在2003年度的串通投标案件中,被处罚的课征

  • 标签: 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 地方公共团体 私人垄断 公共建设 课征
  • 简介:<正>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2005年11月发布的《中国青少年网瘾数据报告(2005)》显示,中国青少年网瘾比例已经达到13.2%,北京地区以23.5%的比例仅次于云南的27.9%,位居第二位,另有13%的青少年存在着网瘾倾向。报告同时显示,初中生、失业或无固定职业者和职业高中生等群体的网瘾比例较

  • 标签: 法律责任 教育法制 青少年犯罪 儿童权利 效力层次 社会问题
  • 简介:<正>本次金融危机已然引发了我国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和思考。大量的关注集中在对市场失败的指责和加强监管的呼声上。但对于此次数十年罕见的金融风暴来说,更真实的图景是市场失败和政府失败的双重作用。因此在审视金融危机的肇因,思索应对之道时,不应忽视政府不当作为在其中的责任;在一片加强监管的呼声中,也不能忽视监管者所固有

  • 标签: 金融危机 政府信用 金融体制 市场交易 借款人 还款能力
  • 简介:对交易关系的调整存在着民法方法和经济法方法。基于制度分析和干预工具的选取,公权采取不同的干预模式和干预强度介入交易关系。由于存在干预强度和干预深度等方面的差异,形成了调整交易关系的民法方法和经济法方法。二者的界限并非不可逾越。私人和公权的意愿和能力、交易的频度和重要性、交易成本等问题影响着公权干预从民法到经济法的变迁。

  • 标签: 交易关系 公权干预 民法 经济法 制度演化
  • 简介:近期,“退休检察官自我举报事件”成为舆论焦点:2005年,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孟宪君负责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当事人高某涉嫌“挪用资金”案进行审查后认为系普通民事纠纷,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提交检委会审议后决定作“存疑不起诉”处理。但最终却被淮北分管政法的市领导的意见所改变——“无罪也要起诉”。

  • 标签: 检察官 事件 举报 退休 存疑不起诉 司法
  • 简介:排污权交易是近年来国内外的热点话题.我国政府曾针对排污权交易广泛实践,在科学研究、试点、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可观的成绩和经验.但是,对该交易潜在的失灵鲜有提及,缺乏及时和必要的立法准备.本文试图结合这一现状进行探索性的研究,以抛砖引玉,与同行探讨.

  • 标签: 排污权交易 可持续发展法 管理成本 环境监测 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政绩考核系统
  • 简介:国内法院应否干预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的实体内容,理论界存在争议。根据国际上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立法和实践模式及发展趋势,以及对“全面监督论”和“程序监督论”两种学说的评价,本文认为中国仲裁立法不应局限于“全面监督论”与“程序监督论”两种观点,应引入“需要干预论”,即关于法院应否监督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的实体内容,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和国家的需要。

  • 标签: 涉外商事仲裁 司法监督 需要干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