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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00年6月8日,新婚不久的牟某到本乡卫生院进行孕情检查,该卫生院医务人员询问有关情况后,对牟某作了B超和尿HCG检查,告知牟某没有怀孕。牟某回家后不久便出现了呕吐等早孕反应,于6月25日再次前往该卫生院检查。该院医务人员诊断为盆腔炎,再次告知牟某没有怀孕。7月6日,牟某又一次来到该卫生院,该院医务人员再次作了排除妊娠的结论,诊断为药物性闭经、盆腔炎,并施以环丙沙星、氧氟沙星、甲硝唑等药物治疗3日。

  • 标签: 卫生院 妊娠 2000年6月 赔偿 医务人员 环丙沙星
  • 简介:心理危机,是由于个体突然遭受严重灾难、重大事件或精神压力,出现自己的资源和应付机制所无法解决的困难,致使陷入焦虑、痛苦、绝望状态,并导致情感、认知和行为方面的功能失调.心理危机干预,是围绕个体目前需要,迅速对心理危机做出检查,在短时间内,用简便的心理治疗技术和策略来立即控制和消除危机症状,侧重解决创伤应激内容,使个体在行为表现上恢复到危机前心理平衡水平.

  • 标签: 心理危机干预 劳教人员 精神压力 重大事件 功能失调 心理治疗
  • 简介:本文着重从五个方面:国家对经济的原始干预阶段、国家对经济的积极干预阶段、国家对经济的消极干预阶段、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阶段、国家对经济的混合干预阶段进行深入的阐述,进而得出四个结论:在国家干预与自由放任的关系上历来存在争论、在实践过程中,国家干预可能呈现出“物极必反”的效应.许多国家的经济干预措施总是为促进经济的发展、国家干预最终是以制定体现这种干预的经济法律来完成的.

  • 标签: 经济法 干预 阶段 国家
  • 简介:<正>串通投标行为是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1947年法律第54号,以下简称《独占禁止法》)第3条所禁止的行为之一,属于不正当限制交易中的卡特尔行为的典型事例。在日本的违反《独占禁止法》的案例中,串通投标占有很大的比例。例如,1998年违反《独占禁止法》的27件案例(被依法采取措施的件数,下同)中有17件属于串通投标。到2001年,被依法采取措施的违反《独占禁止法》的38件案例中,串通投标就占了33件。根据公正交易委员会的统计,从1998到2003年,在总共145件违反《独占禁止法》的案件中,属于串通投标的有105件,占全体的72.4%。串通投标作为不公正限制交易行为的一种,要依法缴纳课征金。在2003年度的串通投标案件中,被处罚的课征

  • 标签: 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 地方公共团体 私人垄断 公共建设 课征
  • 简介:排污权交易是近年来国内外的热点话题.我国政府曾针对排污权交易广泛实践,在科学研究、试点、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可观的成绩和经验.但是,对该交易潜在的失灵鲜有提及,缺乏及时和必要的立法准备.本文试图结合这一现状进行探索性的研究,以抛砖引玉,与同行探讨.

  • 标签: 排污权交易 可持续发展法 管理成本 环境监测 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政绩考核系统
  • 简介:国内法院应否干预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的实体内容,理论界存在争议。根据国际上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立法和实践模式及发展趋势,以及对“全面监督论”和“程序监督论”两种学说的评价,本文认为中国仲裁立法不应局限于“全面监督论”与“程序监督论”两种观点,应引入“需要干预论”,即关于法院应否监督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的实体内容,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和国家的需要。

  • 标签: 涉外商事仲裁 司法监督 需要干预论
  •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专章规定,其中17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自身监督的职权,立法上的这种规定,源于我国追求客观真实、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理想诉讼模式。然而,在民事诉讼中由法院自我监督,理论上与民事诉讼和民事关系的性质以及审判规律是不相符的,司法实务中也遇到诸多尴尬。

  • 标签: 公权 私权 法院 民事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
  • 简介:回归人员,是指从监狱复归社会的人员,包括假释出狱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及特赦出狱人员。回归人员社会保护,是指帮助回归人员适应社会生活,预防其再犯罪所进行的活动。回归人员社会保护是一项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也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工程。自1772年英国监狱改良鼻祖约翰·霍华德(JohnHoward)创立出狱人员保护民间团体以来,美国、丹麦、比利时、法国、德国、荷兰、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日本等国相

  • 标签: 社会保护 回归社会 预防犯罪 刑罚经济 犯罪者 刑满释放人员
  • 简介:原告邹金全现年28岁,系被告峨眉山市川主乡荷叶煤矿采石厂工人。1999年1月10日下午5时许。原告在采石厂作业中被石块砸伤。经医院治疗后.峨眉山市劳动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原告的伤情鉴定为三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荷叶煤矿对原告邹金全按三级伤残标准,并依照《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乡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48号文件”)支付了各种费用。但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法律规定足额赔偿。于2000年9月25日向峨眉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00年9月27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标签: 工伤职工 2000年9月 护理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乡镇企业管理局 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