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理论和实践中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类污染环境罪中处置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明确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对此类罪犯罪构成要件之处置行为认定具有指导意义。污染环境罪是一种包含严重危害可能性的实害犯,其所保护的法益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环境本身。严重危害可能性是指对传统法益存在严重危害可能性,对生态环境自身而言则指已经发生环境污染。解读“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第5项中的处置行为时,应将实施于企业特定空间范围内的各种处理行为排除在外,否则,将不当扩大污染环境罪的处罚范围,并且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简介:摘要:交通警察在交通管理中如何精准处置“不知情”交通违法行为是交通违法查处中的一大难点。本文从理由成立、客观推定、无法推定三步骤分析了如何处置“不知情”交通违法,尤其是在无证据证明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可对其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如何进行客观推定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有益探索,为广大民警在处置时能比较精准作出判断提供借鉴。
简介:盗窃后处置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盗窃行为结束后对行为对象的进一步处置。德目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的阐释进路因理论本身的模糊性、对特定的判例背景和犯罪成立理论的依赖性而不适于我国。基于对我国盗窃罪的体系解释,盗窃罪的客体应该界定为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的占有,不必然囊括其事后处置行为的保护客体。根据我国本土化的犯罪成立标准和罪数理论,不构成犯罪的处置行为、非法持有特殊物品的行为、非法毁损普通物品的行为、特殊的使用普通物品的行为、非法使用、出卖、毁损、变造特殊物品的行为等五种类型化的盗窃罪事后处置行为,在不同具体案件中有不同的处理结论。这一结论与德目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具有明显的差异,但是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相契合。
简介:依法对高考作弊行为进行处置是国家教育考试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基于秩序的高考公平需要更加精准的法律制度设计予以保障。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实施确定了国家考试秩序为基本的刑事法益保护标准,《教育法》的修订使国家对教育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置有了较为精确的执法依据。2018年自《宪法修正案》以及《监察法》颁布实施之后,高考作弊行为的法律处置进入新的时期,需要考虑法律修改与监察立法的综合影响,对执法主体职权的合理配置、执法程序的规范、行政执法与监察及司法的衔接、法律责任的安排等都需要进一步明晰与完善。立足于当前的执法实践,需要尽快在国家教育考试领域构建刑事部门法与行政部门法之间的横向立法协调,与教育法规范之间的纵向立法协调,建立行政执法、监察与刑事司法协作制度,完善《刑法》中有关高考作弊主体的认定及共同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规则。
简介:现场处置失范是交通警察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中常见现象,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形象与权威.失范的表现重点在于相关法律依据的欠缺以及处置方法失当.引起失范的原因则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解决现场处置方法失范则需要从执法权威、执法依据、执法能力与执法责任等方面进行,以促进交通民警执法规范化建设.
简介:【摘要】目的:研究探讨对急性胸痛的患者进行对症治疗的方法以及效果。方法:选取我院2021年1月-2021年5月期间所接收和治疗的急性胸痛患者共30例作为本次研究对象。按照随机法平均分为两组,每组各15人,分别为常规组和对症组。常规组主要实施常规治疗,对症组则实施对症治疗。之后对比两组患者的恢复时间以及治疗效果。结果:经过对比发现,对症组的患者胸痛的缓解时间以及住院的时间明显短于常规组,(
简介:未成年人劳动教养曾是我国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矫治制度之一。劳动教养制度自施行以来,教育挽救了一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未成年人,对维护社会稳定、预防控制青少年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劳动教养制度因缺乏法律依据以及程序设置的缺陷而备受质疑与批评,社会各界要求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自此,劳动教养制度正式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原拟替代劳动教养制度的《违法行为矫治法》经过多年讨论,终因分歧太大而遭遇"难产",甚至有学者认为《违法行为矫治法》1不会启动。在此情况下,本文对如何处置原来通过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惩戒和矫治的违法未成年人问题进行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