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盗窃后处置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盗窃行为结束后对行为对象的进一步处置。德目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的阐释进路因理论本身的模糊性、对特定的判例背景和犯罪成立理论的依赖性而不适于我国。基于对我国盗窃罪的体系解释,盗窃罪的客体应该界定为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的占有,不必然囊括其事后处置行为的保护客体。根据我国本土化的犯罪成立标准和罪数理论,不构成犯罪的处置行为、非法持有特殊物品的行为、非法毁损普通物品的行为、特殊的使用普通物品的行为、非法使用、出卖、毁损、变造特殊物品的行为等五种类型化的盗窃罪事后处置行为,在不同具体案件中有不同的处理结论。这一结论与德目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具有明显的差异,但是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相契合。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吸收犯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涉及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之区分。刑法理论中,对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吸收犯的认定中,存在诸多混乱之处。行为人盗窃枪支后私藏于家的盗窃枪支的行为和私藏枪支的行为,有的主张成立吸收犯,有的主张成立牵连犯,更有甚者,有的教科书既把"为了骗取财物伪造信用卡,然后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作为说明牵连犯的例证,同时却把其作为吸收犯成立的例证。与此相似,实践中往往对于盗窃行为人本人的窝赃、销赃行为不予处理,对此国内刑法教科书一般将其解释为该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事后不可罚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经常被提及,有学者将其与继续犯、集合犯并列,归入罪数理论中的"本来一罪"范畴,并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的
简介:行为人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问题,在理论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离职后受贿”,即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故意,离职后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予以收受的(离职后受财),是否成立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给予了肯定回答,这样的规定增强了实践中对事后受贿行为的认定。在此,笔者对于《意见》中涉及的“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事后受贿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见解。
简介: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成为人类日常生活中最为普遍的存在,网络犯罪也随之越来越多,对于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的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具备可罚性,学界的观点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但主观说存在主观归罪,标准无法认定等缺陷;客观说的合理之处在于其支持可罚的依据在于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本身可罚,与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无关,本文支持陈洪兵教授的观点,以利益衡量说作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的判断标准。
简介:【摘要】外国刑法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的依据主要有三种学说,“定型说”、“有力说”及“相当因果关系说”,无论哪种观点均无碍各国刑法对此行为进行的相应的规范,对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依据的讨论也是对法律规范的更好理解。【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定型说有力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前些天看到了一则新闻,是关于某地开始施行的死刑犯临行前可以见家属的这么一个通人情的新规定。当中举出了一个死刑犯在临行前与家属见面的场景,报道中的这个即将被执行死刑的人因为酒后杀人而被判处死刑,遗憾的是,具体的犯罪过程报道中并未提及。酒后杀人竟然要被判处死刑,其承担之罪刑令人想起外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关于可罚性的争论。现结合中外刑法的相关理论,谈谈笔者对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争论的思考。……
简介: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时常发现一些肇事者考虑到被害人的医疗费用、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及怕与被害人纠缠不清等原因,“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而“见死不救”,从而导致被害人死亡。这种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既没有逃逸行为,也没有进行救助,即“见死不救”的行为如何定性,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此,笔者拟对这种情形作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