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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事后并非当然“不”,而是与前行为一道进行了“”。事后是包括一罪。在刑法对前行为不能评价之时,如果事后诉讼时效尚未届满,则对事后可以进行评价。事后只能存在于状态犯中,即成犯和继续犯无其存在空间。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前行为之后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实施事后,可能属于事后行为人仅参与事后,主行为事后属于事后,但行为人仍可就事后之罪,成立共同正犯、帮助犯或教唆犯。本犯教唆他人实施事后,也可能成立事后

  • 标签: 共罚的事后行为 本质 诉讼时效 状态犯 刑事责任能力 共犯
  • 简介:三、事后不可行为与其他罪数形态(一)事后不可行为与牵连犯刑法通论认为,(二)事后不可行为与吸收犯对于吸收犯,(1)状态犯中本罪行为事后行为吸收关系归入吸收犯中

  • 标签: 不可罚 事后不可 罚行为
  • 简介:三、事后不可行为与其他罪数形态(一)事后不可行为与牵连犯刑法通论认为,(二)事后不可行为与吸收犯对于吸收犯,(1)状态 犯中本罪行为事后行为吸收关系归入吸收犯中

  • 标签: 不可罚 事后不可 罚行为
  • 简介:三、事后不可行为与其他罪数形态(一)事后不可行为与牵连犯刑法通论认为,(二)事后不可行为与吸收犯对于吸收犯,(1)状态犯中本罪行为事后行为吸收关系归入吸收犯中

  • 标签: 不可罚 事后不可 罚行为
  • 简介:三、事后不可行为与其他罪数形态(一)事后不可行为与牵连犯刑法通论认为,(二)事后不可行为与吸收犯对于吸收犯,(1)状态 犯中本罪行为事后行为吸收关系归入吸收犯中

  • 标签: 不可罚 事后不可 罚行为
  • 简介:盗窃后处置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盗窃行为结束后对行为对象进一步处置。德目的不可事后理论阐释进路因理论本身模糊性、对特定判例背景和犯罪成立理论依赖性而不适于我国。基于对我国盗窃罪体系解释,盗窃罪客体应该界定为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占有,不必然囊括其事后处置行为保护客体。根据我国本土化犯罪成立标准和罪数理论,不构成犯罪处置行为、非法持有特殊物品行为、非法毁损普通物品行为、特殊使用普通物品行为、非法使用、出卖、毁损、变造特殊物品行为等五种类型化盗窃罪事后处置行为,在不同具体案件中有不同处理结论。这一结论与德目的不可事后理论具有明显差异,但是与我国司法实践相契合。

  • 标签: 盗窃罪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共罚的事后行为
  • 简介:<正>一、问题提出吸收犯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问题,涉及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之区分。刑法理论中,对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吸收犯认定中,存在诸多混乱之处。行为人盗窃枪支后私藏于家盗窃枪支行为和私藏枪支行为,有的主张成立吸收犯,有的主张成立牵连犯,更有甚者,有的教科书既把"为了骗取财物伪造信用卡,然后利用伪造信用卡进行诈骗"作为说明牵连犯例证,同时却把其作为吸收犯成立例证。与此相似,实践中往往对于盗窃行为人本人窝赃、销赃行为不予处理,对此国内刑法教科书一般将其解释为该行为属于"事后不可行为"。"事后不可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经常被提及,有学者将其与继续犯、集合犯并列,归入罪数理论中"本来一罪"范畴,并认为事后不可行为是指"在状态犯场合,利用该犯罪行

  • 标签: 牵连犯 法益 罪数 刑法教科书 伪造货币 犯罪构成要件
  • 简介:事后不可行为是指,在状态犯情况下,主实行行为完成以后,在原法益范围内又实施一个对主行为所造成不法状态加以保持或者利用,未侵害新法益行为.事后不可行为在国内刑法理论中较少讨论,在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争议比较大.不论是法律竞合说还是构成要件解决说,都不能对事后不可行为进行合理恰当解释.本文通过对我国刑法理论吸收犯进行改造,将事后不可行为纳入吸收犯范畴.并在此基础之上对该行为基本特征和形态进行了梳理.

  • 标签: 事后不可罚行为 吸收犯 刑法 中国 法律竞合 构成要件
  • 简介:“先刑事后政”与“先刑后民”类似,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惯例,有其合理方面,但也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质疑。本文将通过对“先刑事后政”司法惯例现状和危害性剖析,从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以及两大诉讼差异上对这一惯例进行反思,并提出解决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冲突方案,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 标签: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司法惯例
  • 简介:行为人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在理论上就是我们常说“离职后受贿”,即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故意,离职后明知他人交付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不正当报酬而予以收受(离职后受财),是否成立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给予了肯定回答,这样规定增强了实践中对事后受贿行为认定。在此,笔者对于《意见》中涉及“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事后受贿问题提出自己几点见解。

  • 标签: 事后受贿行为 行为人 为他人谋取利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
  • 简介:或许有人认为乙这种帮助行为与甲等人先前实施行为构成承继共同犯罪,无法期待乙阻止甲等人实施抢劫行为,本案中乙行为发生在甲等人抢劫行为实施完毕之后

  • 标签: 事后帮助 帮助行为 案例分析
  • 简介:我国刑法对预备犯只在总则中就其处罚原则作概括规定而不在分则中载明对哪些犯罪处罚其预备犯,我国刑法对预备犯处罚只在总则中作概括规定,即在刑法总则和分则中均未规定处罚预备行为

  • 标签: 性思考 犯罪预备 罚性
  • 简介:摘要: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中多发现象, 为刑事司法与理论关注焦点。本文首先从前提、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三个角度剖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法律构成要件。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理解,理论界采取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主要存在“逃避法律追究说”、“逃避救助义务说”两种学说。司法解释对“逃逸”解释采用是“逃避法律追究说”,笔者个人更倾向于“逃避救助义务说”。文章最后从“逃避救助义务说”角度,选择一起典型案例,对肇事者余金平逃逸行为如何认定问题进行论述。

  • 标签: 交通肇事后逃逸 逃避法律追究说 逃避救助义务说 余金平案
  • 简介:事后受贿中事前职务行为并非受贿罪构成要件行为,因为理论上认为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之便针对并不是收受财物行为,尽管事后受贿行为在主观方面不具有典型受贿罪故意

  • 标签: 事后受贿 受贿定性 定性行为
  • 简介:刑事责任能力存在就起于原因行为实施阶段,  三、刑事责任能力存在时期及实行行为  作为现实犯罪责任前提刑事责任能力何时存在,将原因自由行为作为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原则例外

  • 标签: 原因自由 略论原因 罚性
  • 简介:摘要:随着科学技术发展,互联网已成为人类日常生活中最为普遍存在,网络犯罪也随之越来越多,对于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具备可性,学界观点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但主观说存在主观归罪,标准无法认定等缺陷;客观说合理之处在于其支持可依据在于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本身可,与行为主观意识无关,本文支持陈洪兵教授观点,以利益衡量说作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判断标准。

  • 标签: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 可罚性 利益衡量
  • 简介:【摘要】外国刑法对原因自由行为依据主要有三种学说,“定型说”、“有力说”及“相当因果关系说”,无论哪种观点均无碍各国刑法对此行为进行相应规范,对原因自由行为性依据讨论也是对法律规范更好理解。【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性定型说有力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前些天看到了一则新闻,是关于某地开始施行死刑犯临行前可以见家属这么一个通人情新规定。当中举出了一个死刑犯在临行前与家属见面的场景,报道中这个即将被执行死刑的人因为酒后杀人而被判处死刑,遗憾是,具体犯罪过程报道中并未提及。酒后杀人竟然要被判处死刑,其承担之罪刑令人想起外国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关于可争论。现结合中外刑法相关理论,谈谈笔者对原因自由行为性争论思考。……

  • 标签: 原因自由 罚性 自由行为
  • 简介:中性帮助行为问题实质在于如何权衡同一行为两种不同属性,准确判断出可中性帮助行为。中性帮助行为是否成立帮助犯,应该以帮助犯构成要件为标准,在客观上必须强调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及特定犯罪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在主观上必须存在对特定犯罪帮助故意。然后,还必须从容许危险角度,结合比例原则,综合判断是否存在排除不法事由。在我国刑法相关条文中,对中性帮助行为成立帮助犯,设置了比一般帮助犯更高标准和要求。

  • 标签: 中性帮助行为 帮助行为 帮助故意 容许危险
  • 简介:而广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则是包括狭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在内任何交通肇事发生事故后而逃逸行为,将逃逸行为划分为定罪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加重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指使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可以将逃逸行为划分为逃避抢救义务逃逸行为、逃避责任追究逃逸行为、既逃避抢救义务又逃避责任追究逃逸行为

  • 标签: 交通肇事逃逸 析交通肇事 类型性质
  • 简介: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时常发现一些肇事者考虑到被害人医疗费用、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及怕与被害人纠缠不清等原因,“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而“见死不救”,从而导致被害人死亡。这种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既没有逃逸行为,也没有进行救助,即“见死不救”行为如何定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此,笔者拟对这种情形作一探讨。

  • 标签: 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刑法 交通肇事 行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