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十年内战时期税制(1927年-1937年)1927年蒋介石在“四·一二”后建立南京国民政府,出于发动内战之需要,对统治区各种赋税,针对北洋政府时的财政分割混乱,从体系的划分到征收制度的厘订,曾作整顿,以确立中央和地方赋税体系。1928年8月制定《划分国家收支标准案》,确定中央和省两级税收体制。划分中央和地方税系,当时列为中央税项的有:盐税、海关税、内地税、常关税、烟酒税、煤油税、厘金、通过税、邮包税、印花税、交易所税、公司及商标注册税、沿海渔业税、所得税、遗产税15种,其中有些为拟待实施的税项;列为地方税项的有:田赋、契税、牙税、当税、屠宰税、内地渔业税、营业税、市地税、所得税附加、船捐、房捐、其他收入等15种,也有些属于拟议的税项。
简介:根据香港《税务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课税可分为四大类型。一是物业税(PropertyTax),对在香港拥有物业的人士,就物业征收的税项,税率15%。物业用于自住者可以豁免,以出租物业为业者也不是物业税的“应课税人士”。二是薪俸税(SalariesTax),对在香港获得职业职位上的入息或长俸的人士所征收的税项,纳税人根据课税入息除去免税额后,用渐进税率计算应纳的税项,但总数绝不会超过未减去免税额之前入息乘以标准税率15%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三是利得税(ProfitsTax),对在香港从事商业、贸易或专业获得来自香港的利润的人士,依利润而征收的税项。利得税税率有限公司为16.5%,非有限公司15%。四是利息税(InterestTax),指在香港经营业务,就由债券、物业按揭、动产抵押契据、存款、债务、暂支、年金或持有票据而赚取的利息收入所征收的税项。自1989年4月1日起已废除利息税。
简介:<正>本年一月,五中全会开会时曾就四中全会以后之财政金融情形详晰报告。自五中全会开会后,财政部依照五中全会决议之第二期战时财政金融计划案及第二期战时二年行政计划案,以及其他有关各决议案综合研讨,拟定“第二期战时行政计划实施方案财政部分”,并附具分期进度表,以为二年间财政部主管重要事项之中心工作,指定主办机关负责人员,分别督饬遵照,依期推进。复严定分期考核办法,以期计日程功,并随时密派人员分赴各地切实考察。截至本年十月底止,除因事实上确有障碍者外,各项工作大多能依照进度表所定限期如期完成。其为进度表所未列而事关重要须克期举办者,亦经分别筹划办理,所有办理情形,业已分条列举,另案送请察核。至于特别重要事项未便公开列报者,以及数月来艰难应付之各种情形,谨再提出特别报告,分别胪举如次。
简介:陈独秀晚年对前苏联的政治体制进行过冷峻的思考。他的结论是:斯大林的个人独裁,斯大林对民主的粗暴践踏,根本原因不在于他“个人心术特别坏”。而在于政体存在严重弊端——最高统治者手中的权力缺乏起码的制约;是独裁制造就了独裁者。而鲍非相反。陈独秀晚年对社会主义民主的思考。是独到的,具有前瞻性的。他明确地告诫人们:社会主义革命后建立的“民主政权”,离真正的民主自由制度还差十万八千里;不吸收、借鉴资本主义时代的政治文明机制。不搭建权力分立、监督、制衡框架,不真正确立和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言论自由等等具体的制度和程序,社会主义民主必然有其名而无其实,个人集权专断的悲剧便难免重演!陈独秀晚年的这些思考和见解,不仅在20世纪已经得到了验证,在刚刚迈入门槛的21世纪。依然具有现实的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