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企业形态法定不应被理解为立法设定的企业形态标准应当是严格而封闭的。法定企业形态来源于对现实生活中各种不同企业形态的抽象概括。企业形态法定为法律对现实中不同形态企业的规范提供了一个关于企业形态的典型标准。这一标准应当具有开放性,以适应现实中众多不同形态企业的良性发展需求和众多不同投资者合理的现实需要,从而鼓励投资。同时,立法应重视建构企业类型,以弥补作为概念的企业典型因具有抽象概括的性质而存在的不足。当现实中的某种企业形态有单独立法需要时,应该及时立法以创造新的法定企业形态。目前,我国以责任和组织化程度为标准划分的独资、合伙和公司三种企业形态立法过于概念化和封闭化,而适应不同合作社形态的合作社法律体系迟迟没有建立,这些问题均亟待解决。
简介:摘要:由于企业变革的不断深入,员工的工作理念、信仰和情绪都出现了变化。同时面临着事业、家人以及离职后生活失衡的各种因素,员工的自信心和社会心理自我适应性也不断遭遇着挑战。怎样调节心态和社会心理自我适应性,以减轻负面阴影,激活员工潜能,提高员工自信度与幸福感,从而形成积极明朗的团队管理气氛,这是企业当今业务管理中遇到的最新课题。据科学研究证实,拥有正面情绪的员工的工作成绩要比拥有消极情绪的员工好百分之九十以上。当员工以正面明确的情绪工作时,员工就能够更快、更高效的投身于新事业,并在此过程中得到了心灵的充实与提高。揭示了人们怎样培育他们的积极情绪和培养他们对工作环境的热爱,这也是当前人们必须探讨和研究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