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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企业不是独立的企业形态
股份合作企业不是独立的企业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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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份合作企业往往同时包含几种企业制度,甚至是相互冲突的企业制度。企业内部法律关系比较混乱,股东的地位与权利、股权设置、组织机构等方面都不规范。因而它不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不是独立的企业形态。
DOI
954kn7rl4k/94709
作者
马跃进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法论坛》
1997年2期
关键词
股份合作企业
企业形态
分类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出版日期
199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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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政法论坛
1997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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