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指导案例9号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这一裁判要点意在澄清《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的公司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和法律责任。不过,其中的法律逻辑并不清晰,效果也颇可质疑。从公司法的理论体系来看,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应按"对公司的管理具有支配性地位/影响"的标准界定为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无须区别对待。清算义务人的清算义务在法律性质上应为信义义务,其指向对象在公司解散后未终止前仍为公司,但受益人由股东转变为公司债权人。
简介:被害人行为除了当前学界经常讨论的被害人学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阻却违法性的被害人同意、防卫过当等情形外,还应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害人实施的与犯罪性结果有因果关联能影响犯罪行为定性的行为;此种被害人行为的因果归责路径将归因与归责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在被害人行为介入案件的归因上,对作为和非作为分别采用假想排除和作为代替方法来确定条件或事实原因,而在归责上,则主要通过评价被害人行为从属还是独立于被告人行为确定其刑事归责意义,即如果从属于被告人行为,则不排除犯罪人与犯罪性结果之间的因果关联,而如果是被害人故意而为,或存在重大失当行为,则应视为独立而为之行为,可以作为被告人不定罪的理由。
简介:摘要院人行天桥是行人过街的一种重要设施,它能够将人们步行交通与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有效分离开来,从而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问题,保障行人过街的安全,提高人们出行的效率。文章通过交通调查城市人行天桥的配置选型,结合行人的过街行为和心理特征分析,采用统计分析方法探讨城市人行天桥对于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发现城市人行天桥在道路交通运营中存在利用率低下、配置不合理、服务水平差等问题。因此,应该合理规划城市人行天桥的选址,人性化设计人行天桥结构,提高人行天桥的利用率、便捷性和舒适度,从而满足人们步行交通的需要,发挥人行天桥作为城市道路交通过街设施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