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纪录片的生命是真实,要求创作中越客观越好,而创作本是一个主观的过程,因此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矛盾是纪录片创作中一个根本问题。当主观创作是一个绕不开的前提,那么给人困惑的是如何在这一前提下、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去进行创作、表达自己的思想。随着时代的发展,纪录片创作观念与手法多种多样,但对于纪录片创作,客观性与主观性是永远无法绕开的哲学命题,对它们的不同理解,影响、制约着纪录片创作的整个过程,影响着影片最终的样貌品质。处理好客观性和主观性的关系,可以明确创作路径、增添创作手段、给观众提供更多认知事物的视角,因此对其探讨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以纪录片《沧海桑田》为例,按照影片的创作顺序加以阐述。
简介:目的研究基于主观感觉疲劳评估量表和客观测量指标变化相结合的腹部术后疲劳监测调查情况。方法采用量表调查形式,使用VAS和ICFS,对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于广东省中医院外科行四级腹部手术的患者进行调查评估;同时进行血液标本、优势手握力、BMI测定,综合评测以围手术期疲劳评测量表为基础,主、客观指标相结合的术后疲劳评价方法。结果ICFS与CRP、SOD、PA、优势手握力结合可以方便、快捷、经济、高效地检测术后患者的疲劳。结论采用基于主客观指标相结合的检测方法建立的判别函数能够对术后疲劳进行经济、高效、客观的监测,最大限度地减少全凭主观判断所造成的误差。
简介:作为客观证明责任的逻辑前提,真伪不明在事实层面和制度层面上皆真实存在,其真正涵义是指法官的心证程度在证明标准附近上下波动,而不能用优势盖然性至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之间的固定区域来表示。客观证明责任是抽象而模糊的证明标准,无法帮助法官形成主观化心证的必然结果,因此不能将真伪不明的独立心证状态归为未达到证明标准范畴。英美法系看似采用二分心证结构,但从陪审团制度、说服责任概念以及优势证明标准来看,实际上也存在解决真伪不明情形的制度设计。我国关于客观证明责任的立法仍然存在不明确、有漏洞的问题,尤其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8条第2款,容易导致客观证明责任与主观证明责任的混淆,有必要在法律规定和司法适用上纠正这种错误倾向。
简介:传统的客观性法解释立场因为没有正确对待'法律解释主体是谁'与'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如何'而致使解释活动遭遇系列难题。哲学层面上的存在论意义和认识论意义的客观性概念因为对主体性、意识的忽视,对客体、实在的凸显而导致了无法正确看待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性质。重构客观性概念为客观性法解释学立场的检讨提供了借鉴。以立法者原意为目标的主观论解释和以法律自身目的为目标的客观论解释以'主客二分'框架为基础,以'真假'二值为标准,通过追求外在于解释主体的客观实在、排除解释者价值判断的途径,并不能够正确描述法律解释的真实实践图景。它一方面错置了解释者、解释对象之间的地位和关系;另一方面对客观性的追求无法避免其认识上的悖论及与有效性的相协调。在承认法律解释应当融入解释者主体性作用的前提下,解释活动的客观性标准应当转化为可接受性。合意性前提与语言使用的意义界限提供了客观性保证;听众的加入和理由之间的相互证立确立了可接受性标准的有效性。从而缓和了法律解释在客观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
简介:摘要无论是消防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客观公正收集各类证据,综合运用证据,不能把个人情感夹杂进案件的办理过程,绑架证据,使证据成为自身主观判断所使用的武器。笔者认为,要做到这点关键在于一、证据的搜集要全面合理,严禁刑讯逼供。二、轻口供、重证据,以事实说话。三、听取当事人对于证据中存在的异议,充分考虑其中的合理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