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黑格尔的法哲学(即客观精神)是自由意志实现自身的历程。思维和意志作为精神的不同环节,在自由意志的历程中不断地相互转化,并在其中实现精神的同一。自由意志包含三个环节:第一,普遍性的环节即思维,体现为抽象自由;第二,特殊性的环节即意志,体现为特定的自由;第三,单一性,即前两个环节的合题(同一),体现为现实的自由。自由概念在抽象法领域中的历程,是一场抽象的普遍意志自身的扬弃运动,是意志历经从抽象规定向自我相关的规定的发展过程。该过程同样体现三个环节:第一,所有权是对纯粹抽象人格的否定,但所有权只是抽象的"我的东西"的规定,尚未在意志内部获得定在,因此它需要过渡到诸意志间的关系,即契约;第二,契约以双方意志为中介,形成共同意志,但仍不是普遍意志;第三,在不法中,欺诈和犯罪展示了特殊意志之间以及普遍意志与特殊意志之间的矛盾运动。刑罚(作为普遍意志的抽象法)通过否定特殊意志对普遍意志的否定,从而实现意志的否定之否定,并形成意志的自我相关,进而实现向道德的过渡。
简介:要深入把握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和马克思的《资本论》,就必须对其精神内核即资本与精神的关系进行哲学追问。这其中有三个重要向度:一是《法哲学原理》赋予资本的“自由”范畴。黑格尔通过对自由层层剥茧,揭开了资本与自由关联的属性。二是对资本范畴的反思。政治经济学家认为资本是生产要素、预付金,而马克思认为把预付金抽象为资本无非是占有剩余。马克思资本范畴具有“二重性”,它是生产要素资本与社会关系资本的统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异化与幻化的批判,更加凸显了资本与精神的矛盾与冲突。三是历史哲学的向度——历史的普遍性与历史的特殊性的追问,历史不是简单地面向过去,不是终极审判台,而是由过去-当下-未来所组成的辩证的时间链条。这对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简介:摘要黑格尔的伦理精神的实现包括三个环节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与以往哲学不同,黑格尔从实体性出发来考察伦理精神的现实性,对康德和卢梭只原子式地进行探讨,把婚姻看作是一种契约的观点进行了深刻批判。黑格尔通过“婚姻——家庭财富——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三个环节的辩证发展来构建他的整体家庭伦理观。婚姻是家庭的概念在其直接阶段中所采取的形态;家庭财富是婚姻的外部定在,是家庭的物质基础,也是家庭作为人格对其纯粹主观性的扬弃;子女是父母爱的实现,在子女身上,父母的爱获得了客观性。子女经教育成为独立的人格而进入市民社会,家庭走向解体。黑格尔赋予婚姻家庭以伦理性的实体存在,具有超越时代的合理性,保守和过时的地方是对于家庭妇女的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