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教育伦理思想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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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教育伦理思想探析

姜卫星

姜卫星(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24)

摘要:抽象法是抽象形成的自由的、外在的客观的法,具有强制性,需要道德的否定加以扬弃。道德是主观的、内在的、抽象的善,道德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又需要现实的、客观的、善的伦理再次否定与扬弃达到超越。《法哲学原理》对个体性和普遍性的分析,有助于深入探究教育的伦理精神。

关键词:黑格尔;教育;伦理;道德

法哲学中,黑格尔深刻认识到了人的理性本质或者说是精神本质,认识到教育在主观精神经由客观精神向绝对精神发展中的主要作用。关于教育的作用、内容、目的、责任与实施等方面的深刻思想,至今对我们具有借鉴意义。

什么是教育?教育是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是传承社会文化,传递生产经验和社会生活经验的基本途径。我们要生存并发展下去,就要习得已积累的、前人的生活、生存技能及知识,并有所创新、创造而有所发展。当下教育如何使我们传承已有知识呢?知识通过教育来获得,通过家庭、社会、学校教育来实现。教育须有以普遍性、客观性为内容的伦理精神,是个别、特殊通过与普遍、一般的统一,从抽象法到道德的否定,再由道德到伦理的否定之否定。通过教育使个人成为社会化的、有人格的、自由的人,成为伦理的共同体,即从特殊的存在上升到普遍的存在。黑格尔认为,自由是人的本质,它是有意志,有理性的人所特有的。自由的本意是自立、自为。“假如我是依靠自己而存在,那我就是自由”。

一、从抽象法到道德的第一次否定、扬弃到超越

法或抽象法是抽象的、外在的、偶然的、客观的、强制性的、外在于人主观意志的、客观的法。在这阶段个体具有自由意志和精神的存在。各人拥有财产权是个人自由实现的基础、开端。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有其必然性,是个人成为现实的存在。个人有了财产权,才有了物质的保证、保障,才能使人不受物质的牵绊,而有实现自由的可能性。所以,抽象法只是一种可能。正因为这种法是抽象的,所以局限于否定性的方面,即不得侵害人格或从人格中所产生的东西。所以“在抽象法中只存在着禁令,至于命令的积极形式,从其终极内容来看,也是以禁令为基础的。”所以道德在抽象法阶段是否定性的,具有偶然性,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的,并未被人的意识所自觉到,而只是以命令的形式被体认的,是一种他律道德,是以服从命令的形式存在的,而人格是肯定的东西,“使它仅仅成为主观的这一限制是矛盾的和无意义的”。因此“它要扬弃这种限制,使自己成为实在的”。即使自由意志和独立人格的人实现自身的价值,超越外在设定的约束性的法。从而,在法的领域中单个的自由意志所具有的抽象规定性需要道德来克服。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是在抽象法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以具有自由意志和独立人格的个体的存在为前提。从客观上升到主观,从外在于人的意志的强制的法到被个体意识到的道德内在的、个人的法,外在法通过道德内化为人内心的自觉意识,道德成了主观内在法。从抽象法到道德的转变是从他律上升到自律的过程,道德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自律。反观教育,如果教师一味的教,而学生不主动的去学、能动的去学,结果是要么学生不知老师所云,或学到的知识是“死”的知识。知识不但要在教育环境中使个体与之相互作用获得,更应主动反思,能动地去思考学习,对知识再加工,从而成为自己头脑中的东西。也就是道德对抽象法的超越与扬弃后,超越了法,超越了外在的限制,试图在自身中寻找自我实现的因素。外在的知识通过教育而被个人获得成为主观的东西。道德教育不应仅仅简化为灌输道德规则的教育,外在的约束和强制可以作为道德的一种手段,但不能代替内在的道德反省和道德自律。如果不培养儿童对道德规范的内心认同感,使其因体认而自觉遵守,则外在的强加就是徒劳无益的。

二、从道德到伦理的第二次否定、扬弃到超越

第二部分的道德扬弃了第一部分的抽象法的局限性,可道德领域的善只具有个体主观应然性,只是个人心中的意志,是内在的,没有变为现实的善。我们要统一两者,即主观的道德自律与社会的客观抽象法的道德他律,使两者统一于伦理,理论联系并作用于实践,才是活的、真正的理论。一个理论描述得再好,若未用于人,则是无用的,未得实践检验的,不可获得它的真假性质。因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黑格尔说,“在道德的东西中,即当我在自身中反思时,也有着两重性,善是我的目的,我应该按照这个理念来规定自己。善在我的决定中达到定在,我使善在我自身中实现。但是这种定在完全是内心的东西,人们对它不能加以任何强制。”

所以抽象法和道德都是不完全的,前者是“局限的和有限的”,而后者是仅有主观环节,两者都缺乏现实性,都需要在伦理中达到统一。这样,道德再次否定、扬弃而达到更高阶段,并在其中得以实现。伦理是“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善的统一”,作为一种现实的、活的善,伦理必将超越道德并使道德在其中得到实现。什么是伦理呢?伦理是人的本质规定性,指的是个人意志与普通意志的统一,个体只有作为伦理实体的成员才能真正获得自由和解放。道德是主观的、内在的;伦理是客观的、社会的、现实的。道德是主体内在的操守、良知,表达了人向善的可能性;伦理是客观的,是一种生活秩序,伦理内在地包含道德,是实现了的道德,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体。个人的道德美德是个别的、特殊的,要成为普遍的,就必须在公共的伦理生活中寻求普遍的社会正义;个人也只有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和目标。道德内在的、主观的善在伦理中才能成为现实的善的行为。个人的应然应扩展为大众的应然。在第一次否定时得到个人主观能动的认识,化为已有的东西,成为自律的、主观的东西,由客观上升到主观。在第二次否定时,道德上升为伦理,使主观与客观得到高度统一,使个别达到一般,特殊上升为普遍。

黑格尔道德与伦理区别使道德的主观性得到否定的扬弃,使道德向客观性发展。在人的主观道德善表达于外时,得到伦理,即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单纯存在于自身内心中的善即主观的善,再好也是主观的,未表达于外,也只是有向善的可能性,在没有外化为道德行为之前,只是自由意志的一种可能形式,而自由意志有向善的主观意志,也有向恶的自由的主观意志,有为恶的可能性。道德的善与恶具有共同的根源,如果诱发的是善的诱因,则人易向善,若恶因诱之,则易向恶。如黑格尔认为的“良心如果仅仅是形式的主观性,那简直就是处于转向作恶的待发点上的东西,道德和恶两者都在独立存在以及独自知道和决定的自我确信中有其共同根源。”“恶同善一样,都是导源于意志的,而意志在它的概念中既是善的又是恶的。”故而没有表现为行为的道德只是内在的善,是一种可能性。道德只有在实在的伦理关系中才能实现自身,达到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综上所述,现时代的教育必须具有伦理精神,教育尤其是道德教育,需要在良好的、善的伦理共同体———整个社会和国家中来培养。杜威说,(黑格尔的教育观念)就是要有意识地把人格的圆满实现和彻底的有规律的服从现有制度结合起来。”教育负有伦理的使命,伦理作为人的应然本质,着眼于人的幸福和完善,两者统一。伦理教育的目的是实现人的伦理本质,使个人成为伦理的存在,实现人之为人的自由和解放。因此,伦理教育是人类自我完善的中介,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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