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改革开放以来,按照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来看,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到位。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现象还在一定程度存在。一些地区重经济建设轻公共服务,对微观经济和市场资源的直接管制或配置职能强,对市场机制失灵调控以及区域经济调节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弱。在一些具体层面上,表现为“重管制轻服务”、“重管理轻服务”。现阶段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干部奖惩等方面往往以上级为主,公众是否满意、是否认可并没有占到重要地位,甚至可以忽略不计,这就导致一些地方领导对公共服务理念未给以足够的重视。,是把经济发展置于首位.只关注和追求GDP的增长。而忽视和牺牲社会发展及公共利益。
简介: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具有重要职能。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根据司法权的本质属性、职能范围、运行规律来进行。司法权是人民性、政治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其中人民性是其本质属性,政治性是人民性的集中体现,法律性是人民性和政治性的“生命形式”和实现机制。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具有三个方面的职能定位,即依法履行司法职能是其基本立足点和出发点,服务大局是其人民性和政治性的本质要求,合法性是其基本要求和根本保障。能动司法应当成为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理念和实践导向,只有坚持能动司法才能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与司法效果的统一,提升司法的社会公信力。而能动司法必须坚持司法法律性的底线,解决好“能”与“不能”的关系问题,针对目前能动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应着力处理好三对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