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或者位阶的不同,主张构建不同的犯罪构成论体系,属于结构合理主义的理论观点,无助于解决实际问题。以事实与价值二元论为基础构建的事实论体系与价值论体系、存在论体系与规范论体系,割裂事实与价值的内在联系,存在诸多缺陷。以事实与价值一元论为基础构建的一元论评价体系,主张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辩证统一,具有内在合理性:能够避免客观归责与主观认罪;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虽混融但脉络清晰;能够充分说明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的内在联系。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不影响行为定性。社会危害性理论在犯罪构成论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排除犯罪性事由不构成犯罪是因为没有侵犯犯罪客体。
简介:<正>以行为程度(量)区分一般违法与犯罪的社会治安分权治理模式,造就了我国刑法独具特色并成文的"罪量因素"规定,即分则个罪中为数众多的"数额(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等犯罪成立的罪量要求。这些罪量因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充当怎样的角色,如何建构包含罪量因素的犯罪构成体系,是当下犯罪构成理论研究不容回避的课题。早有学者注意到罪量因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提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区分质的构成要件与量的构成要件"等命题,但缺乏具体而系统的关于罪量因素的犯罪论体系定位,其宣示意义远大于建构意义。而围绕《刑法》第13条但书的犯罪构成体系建构,也没有正面关注罪量因素——作为分则规定的事实要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本文关注的罪量因素是指刑法分则个罪罪状中明确规定的,表明行为的危害程度,并为犯罪成立所必需的事实要素;包含罪量因素的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