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不同于2009年版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新条例直接将兴奋剂违规的基准罚建构在故意与过失的基础之上。故意性违规对应的基准罚是4年的禁赛,非故意性违规对应的基准罚是严厉批评、不禁赛和最高2年的禁赛。这样,如何判断故意性违规和过失性违规,则成为确认兴奋剂违规基准罚的关键。但是,故意和过失缺乏证据法上的可知性,以其为基础建构法律制度,则存在证明难的问题。为了解决故意和过失与证据法的冲突,新条例借助法律类推制度将故意和过失等主观要素客观化,使其适用直接成为事实判断,即,一旦运动员体内发现有非特定物质,即推定这是故意使用的结果;发现是特定物质的,则推定为非故意使用。但是,这种类推存在概念过宽和过窄的问题,为此,新条例又为故意和无(重大)过失规定了一般条款。对于故意而言,由于其核心是“欺诈”,所以,条例规定中的故意仅仅是指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对于无(重大)过失而言,条例存在着特殊规定之间以及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定义)之间的竞合问题。就特殊规定之间的竞合,应当尊重运动员的选择;特殊规定与一般定义之间并不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而是其像故意的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一样,是“烟”与“火”的关系,前者具有推定功能,后者具有解释、矫正和补充作用。
简介:本刊举办之“2006高尔夫企业形象研讨会”于8月28-29日举行,这是中国高尔夫业界首次就“企业形象”(简称CI)进行专题研讨。本期我们刊发梁浩敏和马骏两位先生的文章,分别从基础理论、成功案例及CI与高尔夫产业结合的角度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并提供了实际操作意见。让读者对CI概念以及它的应用加深认识,进而启发自己的思考:CI为何物?CI对我和我的企业有何帮助?我需要什么样的CI?我可以应用什么工具去建立CI?我可以从已有的成功CI中借鉴到什么?我将怎么去着手建立我的成功CI?促使读者去问这些问题,并积极寻求答案,此乃本刊举举办“高尔夫企业形象研讨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