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土地及土地使用权核算制度的沿革(一)计划经济与土地使用权核算计划经济时期,企业使用的土地均采用征用、划拨方式。用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当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均计入与土地相关的地上建筑物的价值。土地不单独计价核算。后来,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少数企业将依法占用的土地单独估价入账。在“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1993年至1995年全国性的清产核资。企业全部按财政主管机关(或国有资产主管机关)的文件规定。将依法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按国土部门确认的土地使用权基准价的50%估价入账.也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简介:随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贯彻实施,建立政府土地统征开发专项资金,实施政府土地统征开发成为必然。根据财政部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财综字[1995]10号文件《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996]1号文件印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土地统征开发中的会计核算问题,可以按下列办法进行完善和规范。例:××市国土局下设××市土地统征开发中心,代表市政府自1999年1月份开始实施土地统征开发。杏园小区10公顷新征建设用地(其中:耕地3公顷,专业菜地1公顷)是该中心的统征开发项目之一。在整个杏园小区土地统征开发和
简介:为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管理,规范抵押登记行为,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经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基础,并遵循登记机关一致的原则,异地抵押的,必须到土地所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