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纳税信用修复制度允许失信纳税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恢复正常纳税信用,契合纳税人权利保护、税收效率提升、征纳秩序优化的法益目标。其基本原则是坚持失信惩罚与修复激励、行为修复与信息修复、纳税人纠错与政府认可的统一。当前我国纳税信用修复制度在立法方面位阶较低且相关立法衔接不畅,在申请方面主体范围偏小、实体条件较低且程序条件不明,在处理方面主体单一且期限规定、异议处理机制缺失,在结果公示方面程度偏低且自主解释说明机制缺失,在监督方面对税务机关的事中监督不力且对纳税人的事后监督缺失。因此,应完善纳税信用修复法律体系,健全纳税信用修复申请机制,规范纳税信用修复的处理机制与公示机制,加强对税务机关的事中监督与对纳税人的事后监督,扭转税务机关与失信纳税人因失信惩罚而陷入的"双输"困境为"双赢"状态。
简介:在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上,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各有分工,形成不同的意思自治模式。在通常情况下,意思能力为行为能力提供基础,并被行为能力替代,需借助行为能力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此即“借壳型”意思自治。在特殊情形下,意思能力会与行为能力发生偏离,完全行为能力人会缺失意思能力,对此应根据意思能力的缺失状态认定法律行为无效,此即“绕道型”意思自治。在特定情形下,行为能力欠缺人也会有意思能力,为了促进其心智健全和融入社会,应根据意思能力推定法律行为有效,此即“促进型”意思自治。这三种模式分别涉及不同的规范,它们共同构成从自然人适格角度判断法律行为效力的规范体系。
简介:辨认控制能力属于人的行为能力,亦可称之为犯罪能力,它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素,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时必须查明的内容。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入适应刑罚的能力,即受刑能力,它是对犯罪入执行刑罚时必须查明的内容。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能构成犯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应执行刑罚。因此,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是两种不同的能力,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刑法学通说一直把辨认控制能力(行为能力)错当作刑事责任能力,这不但在逻辑上违背概念、定义、内涵的基本原理,而且在刑法理论上引起混乱,给人造成一种行为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在刑罚执行时就一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错觉,从而导致实践中将一些患有精神或其他严重疾病而不具有刑罚适应能力的犯罪入仍然关押在监狱里。因此,理论上必须把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区别开来。在刑法学教科书中应当设立行为能力这个概念,并应重新建立刑事责任能力的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