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新闻监督司法在现代法治发达国家已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监督形式,但在我国,新闻监督特别是对司法的新闻监督所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发挥的能量也非常微弱。近几年来,随着实现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加强司法监督、完善监督机制的任务提上了日程。本文试图通过对新闻监督与审判公开、司法独立的关系之探讨,揭示新闻监督对实现司法公正的功能所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规范新闻监督的几点建议。一新闻监督与审判公开新闻监督与审判公开是两个密切相关的问题,提到其中一个就不能不涉及到另一个。著名的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
简介:“社会危害性”紧贴社会,它已经随着社会的演进而呈现出新的时代特征。在风险社会之下,学界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非议态度将有所改观。“社会危害性”的“社会”指的是社会关系。社会危害性具有朴实性、民主性、道德性、法定性的特征。在当代中国内地,社会危害性并不具有阶级性;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追求相同;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根据,是第一性的,但在司法中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犯罪本质和犯罪构成体系并不存在惟一性的对应关系,犯罪本质由刑法规定,犯罪构成体系却可以选择适用。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场合,犯罪构成的判断是惟一性的,犯罪构成并未被虚置。社会危害性比法益的内涵更深刻、直白,更具有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