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中的实质化思潮是耶林目的法学的产物,经由利益法学推动的方法论变革,刑法适用日益地从以形式逻辑为中心转变为以目的为中心。实质化与目的解释之间存在密切的内在关联,后者构成实质解释论的首要方法。目的解释的适用具有双刃剑的效果。对目的的探究,能够赋予解释者以解释的自由;目的解释主要被用于堵截处罚方面的漏洞,确保刑法之网的严密性与开放性。目的解释的内在危险则在于,会弱化罪刑法定的制约机制,并严重威胁与侵蚀刑法适用的统一性与客观性。目的解释的规制,涉及的是如何控制解释者的主观任意性的问题。有必要借助一种二元性的制约机制,即通过法教义学的内部控制与合宪性的外部控制,来实现对目的解释的规制。
简介:作为中国特殊历史产物的劳动教养制度,长久以来在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期限和管理方式等存在比较明显的制度性缺陷,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的同时,意味着我国劳动教养时代的正式终结。但是对于劳动教养的后续讨论并未终止,如何更好的保护人权、健全法治,完善刑罚与治安处罚之间的空白地带,就需要进一步确立“违法行为矫治”的独立法律地位,明确违法行为矫治的基本性质,制定一部违法行为矫治法,进而在整个社会治安制裁体系中,将违法行为矫治法与刑法和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协调设置,更好的完善我国社会治安制裁体系,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简介:“仁”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观念。尽管关于甲骨文中有无“仁”字尚无定论,但是甲骨文已经有了“仁”字的原形。从“夷俗仁”、“相人耦”的风俗习惯入手,可以发现灸、爽、乘、化、尼、吊死个字形,分别是东夷民族二人相亲、抱哺其子、抵足而眠、靠背而卧、男女之爱、追孝父母诸风俗的写照,它们共同成为酿造“仁”的文化土壤。西周有“心”符之“德”源于并超越殷商无“心”符之“德”,其强调“环保小民”、“以民为鉴”,可能系受东夷“相人偶”精神的影响。西周的“德”字与战国时的“恙”(仁的古字)之间存在联系。“恙”最早拣于母亲对胎儿的关心。从人从二的“仁”字,最早见于西周晚期的《夷伯夷蓝器铭》,比学术界公认的首次见于战国时期平山中山王墓铜器铭文中的“仁”字,要早约五百余年。“仁”经过孔子的加工上升为完整的思想体系和推动中国古代社会从野蛮不断走向文明的精神支柱。
简介:反就业歧视抑或平等雇佣,不仅关涉基本人权的保护,也关涉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和国家积极义务的履行.机会平等是在实质平等不可能情况下必须保有的形式意义上的底限平等.雇佣领域的机会平等是排除不合理区别因素后的“合理区别前提下的平等”,其首要原则是“机会向具备岗位合理底限要求的所有人充分开放”.在此前提下导入企业自由和社会经济进步价值,就形成机会平等前提下的精英主义选择机制.精英主义选择机制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建立在“真实职业资格”基础之上,且有赖于条件平等的支撑.条件平等意欲达致的目标是国家通过对竞争条件及其形成因素的积极调整最大限度地使人们能在实际的选择中实现真正的自由选择.
简介:行为不同于举止,行为在语义上便是有意目的。规范只能通过行为而得到遵守,却不一定需要由行为来违反。结果不法和未遂不法属于归属的对象,而将结果不法认定为可罚、有责的义务违反而加以责难,则涉及归属的标准。对可罚的错误举止的负责性,称为罪责。规范分为举止规范和制裁规范,前者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后者的目的在于维护举止规范的效力。刑罚是对违反规范的交谈性回应,它表明规范应不受侵犯地继续有效。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身体和认识能力)却未实施其若具有避免构成要件实现的意图时所应为的行为时,则成互义务违反;而犯罪人未在行为层面上形成自己原本能够形成和落实的避免构成要件的意图,则应受责难。与此对应,归属的两个基本条件是行为能力和动机能力。犯罪意味着犯罪人有相应能力却没有合乎规范地行为,亦即违反义务且有责地未以其行为遵守某一规范,这不同于传统上那种认为犯罪是犯罪人违法且有责地行为的见解。
简介:本文采用社会几何学的研究视角,提出一个理解法律系统之整体形态的社会学理论分析框架,并由此将当代中国法律系统的基本社会形态概括为十六个字:内圆外方、三位一体、二元对立、法政合一。其中“内圆外方”是中国法律系统的社会结构,“三位一体”是其运作方式,“二元对立”是其价值观冲突,“法政合一”是其文化核心。这一理论分析框架充分认识到法律系统内部种种矛盾与冲突的不可调和性,并试图用一种社会互动而非社会整合的眼光来审视其基本形态与变化过程。本文既是对当代中国法律系统整体形态的一次社会学分析,又是法律社会学理论创新的一次尝试,为关于中国法律制度在立法、司法、法律职业、纠纷解决等方面的社会科学研究提供了一个在理论层面彼此对话和整合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