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肖像、姓名、声音等人格要素的商业化利用,使传统民法理论关于人格权为具有专属性的非财产权的认识面临挑战,产生了对人格上财产利益进行保护以及承认其可继承性的需要.美国和德国在各自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分别形成了公开权与隐私权分离的“二元”模式和人格权包含财产成分与精神成分的“一元”模式,我国更宜采纳“一元”模式.在“一元”模式下,人格上财产利益是人格要素财产化的结果而具有承认其可继承性的必要.
简介:摘要: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脊梁,以《民法典》中的“英烈”条款为依据,对“英雄烈士的认定”和“保护范围的狭窄”进行探讨,并通过了解域外国家对于英烈的保护来提出我国可以借鉴的保护方法,以此来实现铭记艰难奋斗历程,传承英烈精神;推动法治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美好愿景。
简介:摘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民法典,民法典从制定到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这不仅是我国民法的一大创新,更是更深层次的人文关怀,聚焦于人的精神境界和精神追求,印证了民法的以人为本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仅尊重与保护人格权主体的精神利益,也充分保护人格权主体就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人格权要素所享有的经济利益。具体体现在: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对一些具体人格权权能的界定中,明确允许自然人等民事主体依法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其姓名、名称、肖像等;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993条一般性地确立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规则的同时,还特别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2条就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之外的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通过侵权责任实现了对人格权中经济利益更好的保护。
简介:1994年以来各地法院审理的30件荣誉权纠纷案件可以类型化为荣誉获得纠纷、荣誉维持纠纷、荣誉归属纠纷、事迹、身份纠纷、荣誉冒用纠纷、荣誉标志物纠纷、荣誉待遇纠纷等。法院认可的荣誉仅仅表现为"荣誉称号"的评价,而"荣誉感"不同于荣誉。荣誉的获得、维持和归属,应当由荣誉授予者根据荣誉产生的基础关系作不同处理,"获得荣誉"不应当成为一种人格利益。荣誉标志物纠纷实质为物权纠纷。与荣誉有关的物质利益因基础关系而异,并不存在一种独立的荣誉物质利益关系。司法实践中的荣誉权纠纷是多种不同法律关系的混合体。由于荣誉这种"评价性利益"并不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因此在将来的人格权立法中,应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2条关于荣誉权的规定。
简介:1970年12月6日,波兰的首都华沙寒气逼人。来访的联邦德国总理勃兰特向华沙无名烈士墓献完花圈之后,来到华沙犹太人殉难者纪念碑前的广场。突然,他双膝着地,跪在了纪念碑前!他是向二战中被德国纳粹屠杀的510万犹太人表示沉痛哀悼,为纳粹时代德国所犯下的罪孽深感负疚,虔诚地认罪赎罪。勃兰特此举震惊了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