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回顾劳动教养制度走过的近五十年光辉历程,应当说,劳教工作目标和宗旨一直以来是比较明确的。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八十年代的“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到九十年代的“促使劳动教养人员转化思想,矫正恶习,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从落实“三像”指示,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从创建劳动教养学校,创办劳教工作特色,到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再办劳教工作特色,推行三种管理模式,推进劳教管理工作改革;虽然这些提法和表述,带有各个不同时期的历史烙印,但却始终没有偏离教育人、挽救人这一主线。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由于劳教体制深层次的矛盾和财政保障不到位,劳教场所教育人、挽救人这一职能的履行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面临生存窘境的前提下,劳教场所不可能、也无力把劳教工作中心落实到提高教育矫治质量.
简介:在我国社会各界呼吁劳教尽快立法的今天,劳教工作干警廉政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劳教工作干警廉政建设的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劳教人员教育改造的效果,而且影响着党与人民群众的紧密关系,涉及到国际人权斗争全局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基层劳教工作干警廉政建设的好坏对此影响更大,因为基层劳教工作干警长期处于生产、改造的第一线,直接面对面地接触劳教人员,具体实施对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以及日常生活管理等工作。近几年来,广大基层劳教工作干警,在工作条件差,经费保障困难,改造任务繁重的情况下,不计名利、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党的劳教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劳教工作干警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现象仍时有发生。
简介:拜读《律师世界》1997年第七期第46页刊登的《公安干警私自查房并侵吞财物的行为应定何罪》一文后,对丰学龙同志的观点不敢苟同。具体意见如下:一、本案不构成贪污罪首先,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实施的行为,因此行为人的贪污行为应该与执行公务相联系。但本案被告人林某的行为不属于执行公务行为。理由是:(-)被告人无执行公务的动机,否则它就不必等到晚12时许才去“工作”;(二)被告人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执法,而是在下班后既未接受任务又未经领导批准私自以警察的身份前往某宾馆查夜;(三)某次查夜行为发生在林某下班后的时间内;(四)被告人违反规定使用武器。其次,贪污罪侵害的对象为国家或集
简介:《律师世界》1997年第七期刊载了一则公安干警私自查房并侵吞财物的案例,此案的定罪引起了争鸣,该期卓学龙文认为应定为抢劫罪,该刊1998年第七期李小娜文认为应定敲诈勒索罪,我认为两文所持理由均不充足,现将我的看法陈述如下,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_本案定罪的关键在于林某的行为是否属职务行为。关于职务行为的判断标准,法律界有争议,主要有如下几说:时间说、身份说、授权说、合法说、目的说等。这些说法均有片面之处,有失偏颇。行为的属性必须根据主客观统一的原则来确定,笔者认为,职务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第一,具有职务身份,是构成职务行为的前提条件。一个非公安人员冒充公安人员作案,无论冒得多象,均不属职务犯罪、
简介:
简介:一、借鉴社会工作的理论和方法,扩大心理咨询的应用范围社会工作特别是微观社会工作中的许多原则和工作方式对我们的教育工作具有很大的启发作用。我们可以借鉴社会工作的理论和模式发挥心理咨询在教育工作中的作用。(一)理论基础。无论社会如何发展,都会产生一些边缘化的社会群体,因为它们与主流社会的文化和思想、行为方式、道德标准等存在诸多不协调,往往给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我国的劳教工作面对的就是这些边缘社会群体,劳教工作的核心就是对劳教人员进行再社会化,根本目的是帮助劳教人员有效回归社会。无论我们用什么方式方法,这个核心和根本目的是
简介:药师和药学服务独立性的增加是医药科学技术高度发展和社会分工细化的结果。作为风险社会不确定状态的体现,这一环节的风险预防与控制并非个体和短期行为所能达到,而需要包括政府监管在内的系统化应对。药师与药学服务的独立性及其对安全用药和合理用药的重要意义必须在立法上尽快确立和体现。应科学合理地划定执业药师主体及行为的合法边界,并综合考虑个案意义上的用药安全和群体意义上用药监测与临床药学发展的需要,以及药师能力发展状况、其对诊疗过程而言的程序性意义和动态结合的特征。对于互联网面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和药店开展慢性病管理业务等新议题,应力求对可能预见的风险予以控制,其中包括从禁止性规则的视角进行考量,最终起到法律规范应有的行为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