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洗钱活动是近几十年来伴随贩毒等有组织恶性犯罪的肆虐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撅的一大社会公害。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越来越多的国家颁布专门法令,加大了执法力度。我国旧刑法对洗钱罪没作规定,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作了修改补充,并被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新刑法所吸收。但是,仅有这一条款,对有效防止和打击洗钱活动是远远不够的。比如:如何从银行等金融机构防患于未然?金融机构发现性质可疑的钱款与交易应如何处理?司法机关如何具体认定洗钱活动?这些问题都因条文规定过于简单而缺乏操作性,不利于防止和打击洗钱活动的展开。香港是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在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方面有较完善的
简介:'罪疑'关乎案件客观事实,'疑罪'关乎法律事实,应当将两种情形按照司法流程分阶段进行区别对待。在公安侦查阶段,以考察'罪疑'(是否有罪存疑)为主;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仍以考察'罪疑'(是否真的有罪)为主,兼顾考察'疑罪'(法律上是否有罪)的情形;在法院审判阶段面对刑事存疑案件时,则是从'疑罪'到'罪疑'的倒推,法官要选择的仅是'疑罪从无'还是'罪疑从轻'的问题。合理界分刑事存疑案件中的'罪疑'与'疑罪',将有利于在解决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的存疑情形时,相应的公安、检察、法院部门根据不同情形做出不同的处理决定,同时也为明确划分刑事错案的追责主体提供依据,还可以避免公权力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造成不必要的侵害,应当予以重视。本文试图对刑事案件不同阶段何为'罪疑'以及何为'疑罪'进行界分,并运用法理辨析司法实践中不同阶段的刑事存疑案件,在不同的存疑情形下应当'从轻'或是'从无'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