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规定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规定拾得遗失物后,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确立遗失物拾得制度
简介:摘要: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民法中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制度之一。研究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繁荣具有重要的作用。遗失物作为动产其中的一员,有必要进一步分析遗失物善意取得的问题。
简介:
简介:本文通过国内外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比较,和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进行的研究,提出在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关于报酬请求权和一定条件下取得所有权方面进行完善。
简介:摘要遗失物是指权利人因非故意丢失而未被任何人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的物并予以占有的事实。关于拾得遗失物的效力,立法上有两种体例。一种是拾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另一种是依照一定的条件而取得所有权主义。促进拾得人将遗失物返还失主是拾得遗失物制度的第一性目的,合理确定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归属是拾得遗失物制度的第二性法律目的。围绕以上两个立法目的,本文将从理论上对拾得遗失物制度进行重新构建。
简介:沸沸扬扬的遗失物风波案带来的几点启示是:出租车行业管理规范虽然不是法院裁判的根据,但却对主管部门及所有被许可人具有类似于“校规”一样的法律效力,必须得以执行;悬赏广告不适用于本案中负有特定义务的被许可人;悬赏广告行为可以因先行行为的违法性而导致无效;出租车主管部门责令出租车司机退还谢金的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行为,而是命令其消除自己不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出租车司机不能因为自己违反行政义务的行为而获取利益;法院不能判决出租车主管部门返还出租车司机谢金。
简介: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达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简介:本文对遗失物构成要件、归属、拾得人求酬权及忍意另有问题进行计法议法。
简介:物权法在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的基础上,规定了拾得遗失物制度。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这一制度的法律适用,义与物权法、
简介:针对我国《物权法》对拾得人权利义务规定不对等的现状,大部分理性的经济人都会做出与立法初衷相背离的选择。无论是国外居多的立法体例还是我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制度选择,目前在我国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取得遗失物所有权以及授予相应的精神嘉奖迫在眉睫。
简介:在司法实践中拾得遗失物与盗窃罪的界限容易模糊,行为人非法窃取有保管义务人的遗失物应认定盗窃罪,拾得真正遗失物拒不返还应构成侵占罪.拾得支票、存折等证券进一步支取行为应具体分析,当银行对支票、存折没有实质审查义务时,应构成盗窃罪,当银行对支票、存折有实质审查义务时,应构成诈骗罪及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
简介:拾金不昧,是中国的传统美德。今年6月,'大妈捡手机索酬未果摔机'的事件,引发了网友关注。类似的事件时有发生,关于拾金不昧及拾物索酬的道德、法律问题,讨论不断深入。拾得遗失物该不该还?拾得人是否能够索取酬金?故意毁坏所拾物品法律该怎样评价?事件回顾:大妈捡手机索酬未果怒摔机6月19日8:30左右,小徐骑着电瓶车去大卿桥坐地铁上班,她把一部苹果7手机、充电器以及几个粽子放在
简介:梁丽案件中当事人的自相矛盾,源自传统民法在定位遗失物的权利结构之时,严重忽视了如下事实:即无论拾得人还是所有权人,在遗失物问题上都存在严重的有限理性。这一疏忽导致民事立法对当事人施加了大量的无谓成本,也助长了刑法界中对此类行为动辄归罪的不当倾向。我国物权法对遗失物的判断具有体系上的合理性,但其实际体现了如下不当预设——即国家对遗失物的控制要比个人更加稳妥和可靠,这不仅违背法治精神,且会因严重违背民众的一般认知而引发不必要的非议与反感。立法应当放弃以权利性质来定位权利效力的陈旧进路,转而以把握权利归属过程为核心,明确具体当事人权利的具体内容。
简介:本文旨在厘清遗失物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对遗失物拾得行为进行定性,并通过对“拾金不昧”的理性反思,寻求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对我国建立以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外立法确定拾得人报酬的数额,以期完善现行法律和《物权法》中关于遗失物的立法。
简介:对中国法律传统中的遗失物制度细致分析表明:与通常的看法相反,古代遗失物制度既非以《周礼》为原型,亦非呈现某种波浪式的摇摆,却很符合直线——断裂的范式。支配着古人遗失物制度立法思想的是一个高度稳定的观念层:其核心是“失物返还”和“拾遗近盗”,对前者信心的崩溃则带来了明清律遗失物制度的戏剧性转折。理解古代遗失物制度的关键是“道不拾遗”的隐喻,正是这个神话,使古人把遗失物问题政治化了。从根本上说,中国古代遗失物制度的立法动机是维持秩序而非确立权利(物权)。在奇迹般的大化之境的背后,则是对全能全知的政治权力的渴望和信仰。
简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物流转速度增加,遗失物之数额也不再仅限于小额财产。遗失物被拾得之后的归属权问题成为现实社会中不容忽视的问题。我国物权法较之民法通则对于遗失物拾得制度的规定有一定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系统化。然而在遗失物拾得制度中没有确立遗失物返还的报酬请求权,仍然没有解决在遗失物拾得问题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失衡的问题。因此,在物权法中规定返还遗失物的报酬请求权有利于更好的保护遗失人对遗失物的所有权,更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简介:论文从遗失物归属法律制度入手,介绍了国内外相关立法,着重探讨了在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工作中,建立拾得人有备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制度的意义及内容。
简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究其原因在于遗失物脱离权利人占有,非基于权利人意愿。而其他动产则适用善意取得,原因在于动产脱离占有,是基于权利人的意志,或出于借用,或出于租赁等目的,动产占有由所有权人转移至借用人或者租赁人等。虽然所有权人不存在可归责性,但动产脱离占有至第三人,仍与所有权人存在关联关系。虽然遗失物权利人可以行使返还请求权,但受两年期限的限制,若未在两年内请求返还,则不得再请求返还。但第三人不能依据现有的制度取得所有权,这可能会造成“双重所有权”现象。若是通过时效取得制度,可以一定程度解决该现象。
简介: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70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定为侵占罪。可见我国刑法规定的侵占罪之犯罪对象包括代人保管之物、遗忘物和埋藏物。但我国现行刑法对遗忘物的定义和范围没有明确地加以规定,也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刑法学界对遗忘物的范围是否包括遗失物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简介:我国关于遗失物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导致司法实务中有关遗失物纠纷的处理无法可依。为此,应当建立和完善物权立法,对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遗失物的悬赏广告,以厦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等问题应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
论遗失物拾得
论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出租车遗失物品之最
浅议遗失物的拾得
试论拾得遗失物制度
遗失物风波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关于遗失物拾得的解释
遗失物拾得的法律思考
拾得遗失物制度的法律适用
论拾得遗失物制度的法律完善
拾得遗失物与盗窃罪界限研究
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有什么法律后果?
遗失物的财产权结构——重新反思梁丽案件
试论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中国古代遗失物制度的法律运行与观念流变
论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立法评析及制度完善
论拾得人应有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
遗失物善意取得问题探析——基于《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侵占罪中的“遗忘物”与“遗失物”之辨析从永建
从大陆法系的立法论我国遗失物法律规定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