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
23 个结果
  • 简介:目的回顾道路交通事故中需要进行涉案者交通方式鉴定的案例。探讨此类案例鉴定的思路和技术方法。方法收集28例近年本单位进行的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案例,统计涉案者一般情况、损伤程度与交通行为方式的关系,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交通事故中车辆碰撞类型、采用的技术方法等,进行统计学处理。结果本组资料共28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涉案人员共57人,男性50人.女性7人。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夜间为19例(67.86%),白天为9例(32.14%)。道路类型中,城市市区道路10例(35.7%),城市郊区道路1例(3.6%),省级道路10例(35.7%),高速公路7例(25%)。酒后驾车9例(32.1%)。交通事故类型中,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事故5例(17.8%),机动车与自行车事故1例(3.6%),机动车单方事故7例(25.0%);机动车与机动车事故11例(39.3%),机动车与行人事故4例(14.3%)。涉案人员死亡27人,损伤29人,无明显伤害1人。损伤存活者中轻微伤10例(34.5%),轻伤8例(27.6%),重伤1l例(37.9%)。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种类中,汽车驾驶人和乘车人认定16例(57.1%),摩托车驾驶人和乘车人认定1例(3.6%),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车人认定5例(17.8%),自行车推行和骑行状态认定1例(3.6%),摩托车推行和骑行状态认定1例(3.6%),行人横过公路方向4例(14.3%)。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包括法医学活体损伤检验、法医学尸表检验、涉案肇事车车辆痕迹检验、DNA检验鉴定、现场人体模拟实验等。结论根据人体(活体或尸体)的体表损伤形态特征、痕迹分布,分析其致伤物和致伤方式,结合车辆痕迹检验结果,得出确认符合某种交通行为方式�

  • 标签: 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行为方式 法医学鉴定
  • 简介:文章通过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进行剖析,从逃逸致人死亡相关观点入手,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出具体建议。

  • 标签: 交通肇事 逃逸 刑罚
  • 简介:[案例1]付某与高某各驾驶翻斗车在弯道处会车时,将违章超车的韦某驾驶的摩托车刮到,致韦妻周某摔落在付某驾驶的车辆左后轮下,被当场碾压致死,两车肇事后分别逃离现场。交警大队认定付某负主要责任,高某负次要责任,韦某不负责任,付某不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上级交警支队维持了原责任认定。法院审理后也认为该案事故认定书存在明显错误,但又无法否定其法律效力,因而仍然据此判决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付某刑罚,并判赔死者周某大部分经济损失。

  • 标签: 交通事故认定 检察监督 交通肇事罪 次要责任 交警大队 不负责任
  • 简介:交通肇事案件证据具有时间的一次性、材料的技术性、种类的多样性特点。对交通肇事案件的证据审查可以从个别证据审查和综合证据审查两方面进行。从犯罪构成角度出发,全面、客观、有联系地运用证据,有利于对交通肇事案件的正确处理。

  • 标签: 交通肇事 证据审查 证据运用
  • 简介:公诉人简介:公诉人郝连峰、杨帅、王兆国,均是沈阳市沈北新区检察院公诉科科员。公诉人出席法庭的特点是:庭前准备充分,在讯问和举证阶段配合多媒体,效果直观、清晰,对辩护人当庭提供的证据处理恰当。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重在依法说理,以稳定、缜密的证明体系使得辩护方的观点不攻自破。本案的庭审被评为2011年度辽宁公诉部门十佳公诉庭。

  • 标签: 交通肇事案 庭审 纪实 李全 法庭辩论 公诉人
  • 简介:2012年2月的一个周末,我与家人外出旅游后以正常车速驾车回家,在行使至案发路段时,董某突然自北向南横穿公路,造成我在采取紧急措施后,仍致董某受伤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区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在没有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就认定:由于我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且未保持安全车速,由我负事故全部责任,董某无责任。我认为,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董某突然加速横穿公路的行为违反了行人正常通行规则造成的,这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且车辆GPS卫星定位系统测算当时我并没有超速。请问我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 标签: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GPS卫星定位系统 交通安全事故 撤销 外出旅游 紧急措施
  • 简介:车辆轮胎爆破在交通事故中较为常见,对爆胎痕迹进行检验和鉴定,弄清爆胎原因,在查明事故真相和责任认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爆胎痕迹形成机理和原因复杂,检验鉴定的难度较大。通过对各类爆胎痕迹的形态特征及其差异的讨论,提出了交通事故中爆胎痕迹的检验要点。

  • 标签: 交通事故 爆胎 痕迹检验
  • 简介: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的结果犯,被视为传统理论的“真理性”结论,但是这样解释无法解释法定刑的幅度,无法处理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竞合关系、无法解释“因逃逸致死”的规定、无法解释本罪的罪过结构。从解释学上讲,应当引进客观处罚条件,扩大在分则中的具体适用,同时借助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将交通肇事基本犯解释为故意的具体危险犯。逃逸的加重情节有其特有的规范保护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同时兼顾个人安全。单纯逃逸的是情节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属于以情节加重犯为基础的结果加重犯,同时包含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在方法论上,应将教义学规则纳入刑法解释中,从刑法注释学走向刑法教义学。

  • 标签: 交通肇事 逃逸 逃逸致死 客观处罚条件 加重犯
  • 简介:社区经济不同于一般经济形态,具有地域性、服务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当前我国城市社区经济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人们对社区经济的认识还很不够,需要进一步明确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同时兼顾经济效益为社区经济的目标,明确以非政府组织为城市社区经济的主体,同时整合城市社区资源,挖掘社区经济发展的潜力。

  • 标签: 社区经济 居民福利 非政府组织 资源
  • 简介:<正>一、【《草案》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建议】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理由】检察建议和抗诉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的具体方式,不应规定于原则性条文中,而应规定于细则中。1.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范围过宽,诉讼不仅是法院的活动也是当事人的活动,检察院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监督的权限不能超过当事人的权限。在程序设置上,能够监督法院的只有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声明不服,而不服的只能是法院的判决、裁定。所以拟将民事审判活动改为民事裁判。2.监督的具体方式不适合在原则性规定中出现。可以放在再审程序中。结论:监督对象为法院,不宜用民事诉讼;应当为事后监督;检查建议和抗诉不应规定在原则性条文中。

  • 标签: 民事审判 再审程序 检察机关监督 法律监督 程序设置 民事检察监督
  • 简介:机动车辆的不断涌现,带给人们生活便捷的同时也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尤其是颅脑损伤及由此导致的精神损伤危害更大。精神损伤后部分人需要护理,但现阶段由于国内没有统一标准,精神损伤后护理依赖等级的评定一直是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难点。通过对精神疾病不同的临床表现结合与伤残等级关系的分析,建议依照不同的伤残等级及具体情况综合加以评定。

  • 标签: 交通事故 精神损伤 护理依赖 司法鉴定 建议
  • 简介:近年来,交通伤后遗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伤残评定日益增多,实际评残操作不规范,造成鉴定意见不一致经常发生,影响鉴定质量和交通事故处理。当前,部分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资质问题已经受到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的质疑,也引起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关注。对此,就精神伤残评定资质问题从程序规定角度和技术操作层面展开讨论,力图为精神伤残评定的规范操作提供一些思路。

  • 标签: 司法精神医学 法医学 精神伤残 脑损伤 道路交通事故 评定
  • 简介: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错综复杂,侦查线索少,对国内外的交通管理部门来说都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尤其是针对肇事逃逸后经过修复的肇事车体,如何正确发现、分析和检验车体的修复痕迹,也就成了认定肇事车辆,追究肇事责任的重要途径和方法。

  • 标签: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车体修复痕迹 应用
  • 简介:2011年10月我驾车回老家。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视线不好撞上了公路上一条被遗落的轮胎。由于事发突然,我来不及采取适当的避险方式就撞在了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护栏上,造成我受伤及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我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我认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请问,事故责任应如何划分?

  • 标签: 交通事故责任 高速公路 有限责任 事故认定 次要责任 全部责任
  • 简介:2011年10月,顺义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被北京市纪委确定为第一批廉政文化创建活动联系点。这是市纪委对顺义城管监察大队廉政文化建设工作的充分肯定。也是该大队强化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所取得的一次硕果,也必将进一步夯实科学发展的根基.推动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 标签: 北京市顺义区 管理监察 城市 廉政文化建设 城管监察大队 队伍建设
  • 简介:交通碰瓷行为可分为无中生有型和颠倒黑白型两种类型,前者的不法集中体现于索财行为,而后者的违法性同时表现在索财行为和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上。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取决于其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是否足以与四种危险方法相当。此外,该行为还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索财行为的定性需要综合考察行为人取得财产的方式、欺骗的内容与程度、索取数额是否合理以及有无胁迫行为等因素。在被害人交付财产的场合,若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能为其索财行为提供法律上的正当依据,索财行为构成诈骗罪;否则,应将其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 标签: 交通碰瓷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 简介:【裁判摘要】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设立的营销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营销部营销人员为侵吞保费,将自己伪造的、内容和形式与真保单一致的假保单填写后。加盖伪造的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通过营销部的销售员在该营销部内销售并交付投保人。作为不知情的善意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购买的保险是真实的.保单的内容也并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营销部的行为在民法上应当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因此,虽然投保人持有的保单是假的。但并不能据此免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 标签: 保险公司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公司设立 交通事故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盐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