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2月的一个周末,我与家人外出旅游后以正常车速驾车回家,在行使至案发路段时,董某突然自北向南横穿公路,造成我在采取紧急措施后,仍致董某受伤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区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在没有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就认定:由于我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且未保持安全车速,由我负事故全部责任,董某无责任。我认为,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董某突然加速横穿公路的行为违反了行人正常通行规则造成的,这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且车辆GPS卫星定位系统测算当时我并没有超速。请问我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出版日期
2012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