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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首部1.案由:招标投标买卖合同.2.诉讼双方原告(上诉人):星宇公司。被告(被上诉人):电网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32号。3.审级:一审4.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审判机关:海南省海IZl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独任审判员:王铭泽5.审结时间:2017年5月27日。

  • 标签: 买卖合同纠纷案 电网公司 招标投标 审判机关 独任审判员 人民法院
  • 简介:文章从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的经济犯罪查办实践出发,对刑法意义下国有公司范畴以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做进一步明晰,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经济犯罪问题游离于刑事司法之外的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 标签: 国有控股 参股公司 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经济犯罪
  • 简介:国家出资公司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确认不限于委派,更应强调国有资本代表权的授予。任命主体也不限于国有单位,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可以对国有资本运作的公务权力授权。国有资本控制公司中具有双重身份人员的主体认定,实际上无法根据其利用职务便利的性质进行研判,而应从国有资本是否实际受到侵蚀或实际损害的结果角度予以审视。

  • 标签: 国有资本 实际控制 国家出资公司 国家工作人员 双重身份
  • 简介:经济法和行政法始终无法彻底分开的根本原因在于过去学界一直将国家调节权视为一种行政权。事实上,国家调节(干预)经济的权力是一种不同于传统行政权的新型权力。早期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致力于"政企分开",实际上就是要将国家所有权与国家行政权分开。但是政府任意干预企业自主经营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权,将国家调节权从国家行政权中分离出来。而国家调节权又可以细分为市场规制权、国家投资经营权和宏观调控权,需要进行不同的配置。

  • 标签: 国家调节权 国家所有权 国家行政权
  • 简介:从表面上看,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来自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分歧和对立,但其深层次的原因则来自公司的制度安排和闭锁公司的组织形式。以期待利益落空理论为基础、以法院司法介入为手段解决公司僵局问题,其中赋予股东公司解散请求权是最为常见的方法。

  • 标签: 公司僵局 司法救济 公司解散请求权
  • 简介:我国《公司法》第64条不是对'一人公司'的'法人格否认',而是自始就没把'一人公司'当'公司'。该条规定不仅违反公司法的一般原理,而且与我国《公司法》的有关条款完全相悖,导致公司立法的自相矛盾;不仅对'一人公司'的股东严重不公,而且必将因此而打击人们投资创办'一人公司'的热情,从而背离为促进投资兴业而认可'一人公司'的立法初衷。同时,就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言,这种规定也是不必要的。故此,应当取消《公司法》第64条。

  • 标签: 一人公司 股东 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
  • 简介:今年1月1日,是我国重要的人权法《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八周年的日子。本刊特别推出《聚集国家赔偿》这一策划,旨在从理论到实践、从过去到未来、从集体到个人等不同的视角,与读者交流国家赔偿这一事关国家法治形象、权力机关运转和普通百姓命运的时代话题,以期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推动国家赔偿事业健康发展。

  • 标签: 《国家赔偿法》 人权法 国家法 权力机关 法治 颁布
  • 简介:CorporateFinance作为一种管理活动和一门学科,在过去的一百年间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CorporateFinance的商业实践从初始的公司发起设立融资发展成为集财务决策、财务预测、财务计划、财务控制和财务分析于一身,以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和利润分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活动。而CorporateFinance作为一门学科也从会计学的分支转而变成了应用经济学的分支,其关注视角也从公司本身转到以证券市场为中心。这一概念被引入中国时,正值我国改革开放与经济快速转型之期,对CorporateFinance的学习呈现断裂式的路径依赖,最终成就了今天CorporateFinanee中译呈现"公司理财""财务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等术语自由生长的状态。当CorporateFinanee进入我国法学界时,"公司金融"几乎成为现有的法学翻译作品对此的标准中译,而实际上,法律语境下的CorporateFinance也经历了上述历史演进过程。

  • 标签: 公司融资 公司财务 公司金融 历史演进
  • 简介:公司在私有和公开市场之间转换的现象近期大量涌现,本文写作即为了论证是否可以将其归纳入公司转形这一更具普遍性的概念之中。所谓的公司转形,是指公司形式的转变,即创设或利用新型法律实体,或者实现包括资本结构及控制权分配在内的组织结构上一项或数项内容的变更。

  • 标签: 公司形式 转形 控制权分配 公开市场 法律实体 组织结构
  • 简介:国家起源理论中的契约理论只是对某种国家形态及功能的事后正当化论说,无法成为一种对国家起源的解释性理论。在奥尔森的理论中,国家是由固定下来的匪帮转化来的,专制国家权力的产生是拥有暴力或私人权力的主体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运用私人权力的结果。国家权力的运作,无论是征收赋税还是提供公共物品,都取决于权力拥有者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逻辑。不同的共容利益导致了民主与专制政府的不同行为模式。相对于契约理论,奥尔森的理论是一种更富解释力且更为简约从而更具竞争优势的理论。

  • 标签: 国家起源 匪帮 契约理论 共容利益 税收
  • 简介:国家对自杀的态度经历了一个历史变迁,目前自杀行为属于法的评价空白领域。对于自杀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能否将其权利化,这涉及到个人的自我决定权、国家保护生命的义务、基本权利价值体系乃至道德伦理之间的关系。从国家的立场出发,不应将自杀界定为一种权利或者自由,也不属于个人的自我决定权的范畴。自杀有其社会成因和社会危害,国家应有所作为,努力防止自杀,履行自己对于生命权的保护义务。

  • 标签: 自杀 法的评价空白领域 生命权 国家保护义务
  • 简介:人们经常会用“政府”来代替“国家”。当人们谈到国家有权如何、国家可以如何的时候,其实是想说政府具有某种权力。尽管国家与政府经常重叠在一起,但这却是需要加以区别的两个概念。国家是由领土、居民、政权组织和主权所构成的一个集合体,而政府只是国家的一部分,是国家的代表机构。广义的政府应包括一国的立法机关、

  • 标签: 国家 政权组织 立法机关 政府 代表 主权
  • 简介:"自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不过,"私法自治"这一概念在古希腊却并不为人所知。在希腊的国家和法哲学中,个人并非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整个共同体、整个城邦的利益而存在的。个人的使命即为集体服务。在罗马,家父的自治权力与自由奠定了罗马国家与法律制度的基础。中世纪时,神的意志被认为是尘世法律的基础,自治这个概念并不为人知晓,或者仅被做狭义的解读。私法自治在近代的复兴始于对人的尊严的认可。这种人文主义的思想被格劳修斯(Grotius)运用到了法学领域,并创立了现代自然法理论。康德则将意志的自治进一步发展,并将其作为自己整个哲学体系中结构性的原则。其后,萨维尼(Savigny)将私法自治视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自由和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公民"成为1896年德国民法典的"标准像"。私法自治并不仅仅是一项私法中的基本原则,更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项基本原则。私法自治的理念要求国家法通过确立辅助原则对其作出呼应。国家是为公民的利益、而非公民为了国家的利益而存在的。在对现代宪政国家的"合法化论证"中可以找到辅助原则的依据。国家辅助既是国家的任务,又为国家职能的发挥设立了界限。在基本权利的框架内,个人的行为优先于国家的行为,社会的自我规制优先于法律。私法自治这一理念在东亚的法律、社会结构及宪法中能否得以实现?在何种程度上得以实现?这些都是东亚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 标签: 私法自治 人的尊严 基本权利 辅助原则 宪政国家
  • 简介:本文主要从总统的性质、地位、产生、任期和宣誓以及职权等方面,对前社会主义国家的现行国家元首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指出它们之间的异同,并建议我国借鉴这些国家的有益经验,明确界定国家主席为国家元首,恢复国家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的规定,尽快建立国家主席就职宣誓效忠宪法制度,逐步实行国家主席的直接选举。

  • 标签: 前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元首 总统 国家主席 比较研究
  • 简介:公司契约论在IPO阶段体现得最为清晰.如果契约论有效,IPO时披露的公司章程中就应当包括大量的个性与定制化条款,但现实恰恰相反.IPO章程中并未包含反收购措施、对交错董事会的实证研究也无法达成一致,反收购措施只是专属投资关系的有效补充.IPO章程并不像公司契约论设想的那样是治理创新和个性化定制的载体.对公司法供给方面的州际竞争研究中,尽管大型企业通常在特拉华州注册,但如果其总部设在较小的州,那么其更倾向于在该州注册.公司在较小州注册时,更期待对该州公司法未来的变化施加影响.上述两种解释都得不到公司契约论的支持.1980年至2000年中期阶段的实证研究表明,公司上市后管理层并未发起提升公司价值的治理变革,管理层维持了被认为将降低公司价值的交错董事会制度.2000年中期以后,公司治理环境出现了两大重要变化.其一,大量公司取消交错董事会,董事会独立性增强.其二,多数投票制度作为一项创新制度被广泛运用.虽然这两大变化可被视为降低代理成本进而提升企业价值的治理措施,但是契约论无法解释上述变化为何出现在当下,而非之前的阶段.

  • 标签: 公司契约论 治理指数 州际竞争 交错董事会 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