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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破产案件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人为破产申请人。一般情况下,破产申请既可能是债权提出的,也可能是债务提出的。在某种情况下,债务申请破产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但在有的国家,债务主动申请破产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按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 标签: 债务人 破产申请 债权人利益 破产关系人 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法
  • 简介:前文的观点好像有很多法律根据,但我认为没有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的原则,值得商榷。严某作为信贷员,与刘某等串通,假冒他人名义从信用社贷款给邹万青使用,确有错误。但在事实上,这笔贷款确实交到了邹万青手中使用,是一个客观事实。

  • 标签: 债务人 第三人 法律根据 实事求是 信贷员 信用社
  • 简介:引言根据《担保法》第193条"抵押物的价值下降时的抵押权的请求权"设定了全方位的规定,也就是"抵押权设定人的行为有可能降低抵押物的价值时,抵押权拥有使抵押权设定人停止此行为的权利。抵押物价值下降时,抵押权拥有权利来请求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当于抵押物下降时的价值的担保。抵押权设定人如果没有回恢复抵押物价值并且也没有提供担保的话,抵押权便有权利提前向债务提出清偿债务"。

  • 标签: 抵押权人 价值下降 担保法 清偿债务 占有人 人的担保
  • 简介:案例:某日傍晚,马某见一头驴在自己家¨前徘徊,确认不是本村村民所饲养,便将该驴牵回家中,与自己的驴拴在一起。次日,马某向村委会说了此事,商量寻找失主,并叫到邻近村办事的人传话,找丢失驴的人前来认领。第5日晚,该驴咬断缰绳后不知去向。第6日下午,失主黄某前来认领,与马某交涉未果,遂向法院起诉,以马某管理不周致其财产损失为由,要求判令马某承担赔偿责任。

  • 标签: 失主 注意义务 过失 债务人 起诉 法院
  • 简介:根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2005年2月23日的判决,抚养费债务在严重负债的情况下负有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的义务,这一义务的法律基础是德国《民法典》第1603条第2款规定的抚养费债务的严格义务。通过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一方面抚养费债务可以毫无顾忌地向第三方债权人主张其禁止扣押收入,其抚养费的支付能力也由此被提高,而抚养费债权也可以通过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50c条规定的禁止扣押收入与抚养费债务必要生活费用之间的差额得到满足;另一方面,抚养费债务可以通过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免除其未履行的债务,经济上也可以重新开始,从而不会因为向第三方债权人主张禁止扣押收入而陷入更严重的负债境地。因此让抚养费债务在严重负债的情况下负担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的义务对其而言也是合理的、可接受的。让抚养费债务负担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的义务具有严格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对于抚养费债务而言是被允许的,并且抚养费债务未主动尝试或无法与其债权达成合理的债务清偿方案时,其才负担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的义务。但当抚养费债务举证证明,这一义务在个案中对其而言无法接受时,其就不再负担这一义务。如果抚养费债务违反了这一(非真正)义务,那么不论其是否已申请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对其相关法律关系的处理将视同其已申请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

  • 标签: 破产程序 债务人财产 债务免除 义务人 《破产法》 破产费用
  • 简介: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都是强制还债程序,两者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应当形成良性循环的体系,使执行程序在需要时可以转入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在需要时也可以转入执行程序。债务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不等于债务没有财产,这些财产因为破产程序无法推进而不能在破产程序中处置,但完全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处理,其前提是全面理解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债务财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只终结破产程序,不宣告债务破产。

  • 标签: 执行程序 破产程序 转化
  • 简介:限制债务高消费的实质是限制债务财产处分权,体现了“债务所有的财产是全体债权所有债权的总担保”的民法原则的要求,符合民事执行的权力性、强制性、执行标的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的分离性等程序法理,是防止债务财产不当减少、维护国家法律制度权威性以及养成社会诚信意识的必然要求。为了充分发挥限制高消费制度的应有功能,确保其实践适应性,应当将限制债务高消费普适化并构建完善的、可操作的监管机制和制裁机制,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形成完善的限制债务高消费制度。

  • 标签: 限制高消费 财产处分权 正当性
  • 简介:<正>一、基本案情王某欠张某货款40000元,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09年3月30日前付清。届期,王某未如约还款。张某于2009年4月初向王某催要时,在场的赵某(王某的连襟)亲笔书写了承诺书一份,载明:所有欠款于2009年9月30日结清。如王某没有钱,由赵某负责,2009年9月30日结清。最后署名为:王某。张某对此表示同意。到期后王某仍未还款。张某于是向赵某要求还款,遭赵

  • 标签: 债务担保 债权人利益 三人 保证责任 履行债务 合同成立
  • 简介:在出具执行证书的债务核查阶段,如果债务明确提出异议,公证机构应该如何处理,是比较考验公证机构功力的地方。债务核查的本意是对债务是否履行了债务或者履行多少债务进行核查和确认,但我们发现,在实践中,债务明确提出异议的,在很大比例上并不是针对债务履行本身,而是涉及到债权文书是否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债权文书之外的其他法律关系以及其他债务认为可以推翻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情况。

  • 标签: 债务人异议 证书 强制执行效力 创新 思维 裁判
  • 简介:伴随着城市化发展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进城务工,但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一些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采取极端手段讨薪,维权未果却触犯法律的案件时有发生。为有效应对这一现实,加大对劳工人员权利保护力度,规制“恶意欠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如何理解适用才能起到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还有待实践进一步检验。日前,本刊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共同邀请有关专家,对此类因讨薪引发的刑事案件处理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

  • 标签: 案件处理 讨薪 债务人 亲子 法律效果 城市化发展
  • 简介:债务名录制度作为德国民事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将来源于民事执行个案的债务执行信息上升为可供潜在交易对象查询的信用信息,既成为一种有效的向债务施压的执行措施,同时也让司法信息进入社会领域成为保护经济交易安全的有力手段。其合理的制度设计和良好的实践效果一直为立法者和司法者所青睐。分析该制度的机理即可发现,正是制度本身极具张力的利益调谐机制使其成为服务于民事执行与社会管理的多面手。在我国"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的背景下,德国债务名录制度无疑能够提供建设性的参考和借鉴。

  • 标签: 债务人名录制度 机理分析 借鉴完善
  • 简介:绪论危害抵押权的标的即担保物称为侵害抵押权。换言之,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本来以抵押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可以取得优先清偿,却危害该清偿的情形。~③比如抵押标的物损伤(毁损)、减少或灭失。例如设定抵押的森林被不当砍伐,从物的不当分离等积极性的情形或因不当管理被抵押建筑倒塌等消极性情形包括在此。发生这种抵押侵权则根据现行法制度可以认定抵押权(债权)向债务的物权效力之物权请求权、抵押物补充请求权

  • 标签: 抵押权人 担保物权 物权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效力 物上保证人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正是存疑案件引发了理论与实践的兴趣。'~①'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与嘉吉国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②(以下简称'金石公司案')即属其例。此案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极大争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亦认为该案对类似问题的解决有典型的指导价值,遂将其放在第八批指导案例中(本案为第33号指导案例)向全社会进行公布。但并非入选指导案例的案件均不存在争议、是绝对正确的,'法学的进步与成长系对传统见解的反省,包括重新诠释或修正检讨'~③。笔者认为,本案的很多裁判依据与说理是值得

  • 标签: 低价转让 债务法律 债务人低价
  • 简介:夫妻分别财产制是适应社会发展趋势的新型夫妻财产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夫妻分别财产制、规范债务处理,使经济生活秩序化、使婚姻质量得到提高,并维护夫妻双方及第三的合法权益,是本文探析目的所在。

  • 标签: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双方 第三人 秩序 探析 合法权益
  • 简介:对于督促程序中的债务异议,可以分两类情形区别对待。支付令申请受理要件是程序性要件,对这类要件的异议,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全面审查;支付令申请成立要件是实体性要件,对这类要件的异议,在督促程序中只需进行初步(表面合理性的)审查。尽管对后一种要件的审查相对宽松,但通过与普通程序的衔接,仍然可以达到控制债务滥用异议权的效果。

  • 标签: 督促程序 支付令异议 受理要件 成立要件
  • 简介:王某、李某、张某三于1997年10月达成协议,集资10万元共同开设某商店。其中,王某出资2万元,李某出资3万元,张某出资5万元,三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1997年12月,年终结算,略有盈利,三按协议进行了分配。1998年6月开始,三发生了意见分歧。1998年9月,王某个人贷款投资经营的个体零担长途运输,因所运海鲜腐烂,损失4万元,王某变卖了他的运输车辆消偿债务,还清了贷款,但仍欠某渔场2万元。

  • 标签: 债务清偿责任 合伙债务 合伙人个人债务 双重优先权原则
  • 简介:破产程序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清偿债权。在对自然财产的破产程序上,该目标任务通过剩余债务免除进行补充和叠加。为使程序有序进行,保障债权利益,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必须和破产程序一起进行。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的可扣押财产包括新取得的收入进行变价和分配。对于非从事独立经济活动者适用《破产清算法》第304条的消费者破产程序。消费者破产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庭外和解尝试、选用法庭债务清理方案程序以及简易破产程序。反之,独立经营的自然适用一般破产程序。根据《破产清算法》第4a条,可以对贫困的债务适用费用缓交,使其也能进入破产程序和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剩余债务免除程序与破产程序一起开始,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持续6年,对现有财产进行变价后结束破产程序。此时对于剩余债务免除只是停留在中途,因为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在破产程序结束后还得持续实施6年。剩余债务免除程序时间固定为6年,因为债务在此周期内必须将其可扣押薪资投入使用,以清偿债务。剩余债务免除有可能失败,首要原因是,如果某个债权人主张拒绝事由。对此应保障债务在破产程序中不能损害任何债权的利益且履行其在破产程序中的义务。另外,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在破产程序结束后的持续期间中,债务还有特别的义务,如取得收入。如果剩余债务免除申请合法且没有被主张任何拒绝理由,则在6年后准予债务免除剩余债务。因此债务可以解除大多数至今没有履行的债务

  • 标签: 剩余债务免除 消费者破产程序 费用缓交 拒绝剩余债务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