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督促程序中债务人异议的审查——新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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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督促程序中的债务人异议,可以分两类情形区别对待。支付令申请受理要件是程序性要件,对这类要件的异议,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全面审查;支付令申请成立要件是实体性要件,对这类要件的异议,在督促程序中只需进行初步(表面合理性的)审查。尽管对后一种要件的审查相对宽松,但通过与普通程序的衔接,仍然可以达到控制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的效果。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3年5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