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第一条为了明晰集体科技企业产权关系,维护国家、集体和其他出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科技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集体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创办和经营,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业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本规定适用于经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或审批的集体科技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第三条集体科技企业的产权界定工作,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和“鼓励改革、支持创业”的原则,客观公正地进行,积极妥善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第四条集体科技企业的产权界定工作,由地(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
简介: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作了重要补充,其中规定的侵占罪,将企业职工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由于侵占罪与贪污罪同属侵犯财产罪,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企业性质,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身份有交叉和不明,使两者之间有很多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争议,在犯罪主体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决定》中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对此类主体侵占公司财产应适用《决定》,但对于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决定》中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定第十条(即侵占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规定处罚
简介:1993年司法部制定了《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并经国务院批准施行。《方案》对律师的性质作了重新界定。如何看待律师性质的重新界定,是律师界当前十分关注的问题。笔者于五十年代从事司法行政工作,八十年代开始搞律师工作,现根据自己的切身体验,谈谈自己对律师性质重新界定的认识。一、原来界定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历史缘由我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段坎坷曲折的过程。新中国的律师制度是在废除了国民党“六法全书”,并取缔了“黑律师”,解散了旧律师组织的基础上,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1年9月颁布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和我国1954年9月颁布的第一部《宪法》确认被告人有辩护权制度开始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