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国际法学会组织撰写的《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代表了中国国际法学界对裁决的普遍看法。仲裁庭罔顾菲律宾诉求的实质是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和中沙群岛黄岩岛的领土问题并构成中菲海洋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程序上对明显不属于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释或适用以及被中国声明排除的事项越权管辖和裁判。在实体问题上,错误认定《公约》取代一般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权利,错误定性和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无视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作为大陆国家远海群岛的整体性,错误分割处置作为群岛组成部分的有关海洋地物的法律地位及其海洋权利;错误解释和适用《公约》岛屿制度和低潮高地制度;基于错误前提否定中国在南海相关活动的合法性。
简介:[摘要]南海问题早在中菲建交之前,就已存在于中菲关系之中,但并未影响中菲1975年建交。2013年初菲律宾提起“南海仲裁案”之前,尽管南海问题也曾多次使中菲关系遭遇麻烦,但中菲关系都能有惊无险地稳健发展。2013年初启动的“南海仲裁案”事实上最大化了南海问题对中菲关系的负面影响。“南海仲裁案”期间,中菲关系因南海问题而陷入建交之后的最低谷。2016年7月仲裁结果公布后,中菲关系就会在“南海仲裁案”的正式结果下运行。菲律宾新总统有意于发展异于前任的对华关系,但“南海仲裁案”已是最大的障碍。淡化“南海仲裁案”可能是2016年7月之后中菲关系的务实选择;淡化并不意味着放弃,仅是为了双边关系考虑,刻意对“南海仲裁案”“视而不见”而已。淡化“南海仲裁案”应该是中菲南海“新共识”的首要内容。菲律宾坚持“南海仲裁案”与中国坚定地批评“南海仲裁案”都无助于双边关系,要求阿基诺之后的菲律宾政府明确放弃或者反对“南海仲裁案”也不现实。为了巩固“淡化”的效果,也为了避免类似“南海仲裁案”的事件再度出现,中菲双边应该努力推动南海实质性合作。淡化“南海仲裁案”不仅有助于菲律宾在中美之间都能发展起稳健的关系,还有助于缓解南海困局,并可能降低中美对抗的烈度。
简介:2013年9月18日,为抗议俄罗斯在北极开采石油,30名国际绿色和平组织成员乘坐船旗国为荷兰的“极地曙光”号,试图登上俄罗斯的钻井平台。俄罗斯逮捕并扣押了该船只及其人员。2013年10月4日,荷兰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的规定对俄罗斯提起强制仲裁。10月21日,由于仲裁庭尚未成立,荷兰依据《公约》第290条第5款的规定,请求国际海洋法庭作出临时措施的裁决。要求俄罗斯迅速释放被扣押的船只和人员。俄罗斯对此表示其不接受国际海洋法庭的管辖权,并且不出庭应诉。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对中国提起附件七仲裁,挑战中国在南海的权利。在此案中,中国也没有参加仲裁程序。本文通过介绍“极地曙光”号案和中菲南海仲裁案中对于不到庭的判决,分析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不到庭的态度。
简介:新近一段时期以来,针对一些国家之间争议岛屿的主权归属问题,国际法院适用了多重分级判案规则。国际法院2012年11月对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的判决就是这方面的最新案例。经过审查,国际法院最终主要以有效统治作为判案依据将阿尔布开克礁群等7个岛屿判归哥伦比亚所有,而且明确了领土条约中对“附属岛屿”界定的解释规则,以及关键日期的确定及对证据可采性的影响。国际法院的判案法理及相关证据规则虽然存在某些令人难以信服之处,但对于中国等沿海国家和平解决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
简介:2016年7月,颇受关注的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虽然结束,但也引起了学者关于南海维权的深入国际法思考。审理过程中,菲律宾极力否认了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并力求推翻中国南海权利主张的'南海断续线'。仲裁庭最终也依据片面和错误理解否认了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海洋权利的唯一法源。笔者认为历史性权利来源于习惯国际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认可的历史性海湾问题与习惯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权利发生重叠,但是不冲突,历史性权利仍然可适用。历史性权利与习惯国际法中的时际法有完全相同的法理基础,历史性权利内蕴于时际法之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无法否定这两大法理对其法源的补充解析。本文重点分析时际法与历史性权利、领土取得之间的关系,以及时际法在国际法上具有深刻的意义。从时际法角度来分析,南海仲裁案是违反国际法理的,也是无效的,更不应该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