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康德的'客观性'就是蕴含在主体之内的普遍性和必然性。但是,这种普遍性、必然性是有限度的:它们不得不被限制在经验的范围内。康德认为,先验范畴,尽管本身不是经验,也不来源于经验,但是,却只能运用于经验对象。它只有在经验范围内运用才具'客观性',否则就必然会陷于矛盾和二律背反。为此,康德严格地区分了'先验的'和'超验的',认为,前者是指主体所具有的先验的认识能力。他自称其哲学为先验哲学,意思就是指他的哲学所研究的是主体的先验能力方面的问题。而后者所指的是人类认识所犯的一种错误,这就是把有限的范畴进行超越其经验范围的运用。康德认为,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性可以在下面这句话中得到清楚显示:'先验的'哲学正是一种揭示人类的认识'超验'的根源,并且预防作此'超验'的理论。不许作超验的认识,这是康德给认识所划定的范围。这又是
简介:<正>故意犯罪的主观结果,是指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其意志所考虑的行为所会引起的结果。我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里所规定的“结果”,就是一种存在于犯罪人意志中的主观结果。对主观结果进行分析和探讨,对解决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一)主观结果的存在。任何故意犯罪,其行为人都是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去引起一定结果的出现,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种结果,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就作为一种理念的状态而存在于犯罪人的意志中。並且,一定的行为总会引起一定的结果,这种必然的因果关系一定会反映到犯罪人的认识之中,对犯罪行为之确定必然包含着对危害结果之考虑。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