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 要:由于法律规范的适用冲突,司法审判对于超龄劳动者的用工关系认定始终未达成一致认识。通过梳理发现了全国地区的两种裁判思路:一刀切型:认定劳务关系和单一条件型。此情形是由于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者继续工作现象普遍、养老保险未全面覆盖等因素造成的。我国可以通过延长部分岗位的退休年龄、提升养老保险待遇、完善养老保险征缴制度予以解决。
简介:虽然内地早于1994年即已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翌年施行,但由于派遣劳动、非全职工种等各种非典型劳动关系并没得到规制,该法律面临规范面狭窄之窘境,再加上实务中常出现企业拒绝缔结书面合同,或频繁订定短期劳动合同、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现象,皆置雇员于不利局面。[1]为解决《劳动法》所留下之问题,乃有制定一系列劳动保护特别法之必要,其中2008年1月1日生效之《劳动合同法》便是弥补此类漏洞的关键一环。[2]从立法过程观察之,《劳动合同法》自第一版草案提出伊始,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表决通过为止,历时一年半,前后就四个法案版本反复研讨修正,
简介:本研究基于制度理论采用多层广义线性回归模型分析并阐释了《劳动合同法》对职工劳动报酬权益的保障效应及机制。结果显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显著降低了职工被拖欠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能性。《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职工所在省份失业率、所在组织成熟度和个体文化程度对职工被拖欠加班工资可能性的影响趋于消失,但是个体的户籍身份仍然显著影响职工被拖欠加班工资的可能性。此外,文化程度和户籍身份对职工被拖欠加班工资可能性的影响分别受到职工所在省份失业率或所在组织成熟度的跨层调节作用,即在低失业率省份场域,不同文化程度职工被拖欠加班工资的可能性存在显著差异,反之则差异不显著;在低成熟度组织场域中,不同户籍身份职工被拖欠加班工资的可能性存在显著差异,反之则差异不显著。
简介:国企改造是我国经济体制垢难点,而产权改革是国企改革的重点,在产权的宏观层面上,我国已经设计并正在构建“国资委-经营公司-国企”这样的新国有资产运营体系,但在产权的微观层面上,基本上沿用着传统的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模式;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片面强调法人财产权的功能,使劳动者处于是“国家的主人,却不是企业的主人”的窘境。本文从劳动者占用权确立的客观必须性出发,将“两权分离”发展为“三权分离”,最终确立企业财产权,经营者经营权与劳动者占用权的三足鼎立的产权格局,从而实现了国企产权制度的创新,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