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我国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率先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可以从惩罚性赔偿蕴合的人文精神和制度理性两个角度,通过考察该制度“强化过错责任”、“体现谦抑性、恢复性的司法理念”,并借助威慑理论、矫正正义等经典理论工具加以理解。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构建,关键在于规范设计的科学与合理,以主观恶性和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确定赔偿倍数,同时应与补偿性损害赔偿、法定赔偿、刑事损害赔偿与罚金、民事罚款、行政罚款等相关制度加以协调与衔接。
简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各类涉及到经济,财产利益犯罪的认定及处罚,无例外的都要涉及到相应的数额问题。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对于数额问题作了大量的限定性及参照性规定,这为有关部门处理案件提供了必要的标准,但也带来了一些认识上的差异和具体操作中的混乱。为了正确适用法律,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作一些深入研究。首先应明确,对涉及到一定经济财产利益的犯罪作出数额上的规定十分必要。从理论上讲,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社会危害性有轻重大小之别,一般的违法乱纪虽对社会有害却不能作为犯罪处罚,作为犯罪惩罚的只能是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由于社会危害性本身的抽象性,要具体掌握一个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有多大的危害,就只能通过对行为本身及所造成的后果来考察。正由此,刑法对涉及到财产方面的犯罪在数量上作了明确的
简介:此单元的演讲嘉宾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副司长曾武宗,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孔祥俊,商务部条法司知识产权法律处处长陈福利,深圳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秘书长王毅。他们分别从政策层面、知识产权海外经营、司法实践及评估服务多角度发表演讲,介绍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资产评估方面宝贵的经验及成果,对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曾武宗副司长在题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措施”的演讲中,介绍了目前知识产权划分的类型,从版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未披露的信息八个方面详细介绍了国内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
简介:纯粹经济损失是广受争议的法律范畴之一.一般而言,纯粹经济损失是与物或人身的损害无直接关联的经济损失,具有直接性、不确定性、拟制性等特点.基于水闸理论、抑制因素、价值位阶因素等学说,多数国家侵权领域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受到诸多限制,我国立法及司法大体也是如此.《侵权责任法》及其他法律相关条文没有明确提及纯粹经济损失这一概念,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对纯粹经济损失秉持消极的态度.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不能一律拒绝,应当有限度的给予赔偿.具体而言,应确立以造成损害的确定性和直接性一因果关系为主,加害人的注意义务为辅的复合标准,进而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类型化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