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计算损失时,专利法仅考虑“实际损失”与完全赔偿原则出入较大,解释论上应作扩大解释;立法论上对于许可费损失等非难以量化的间接损失在加害人有故意的条件下,应纳入赔偿范围.对于规模经济带来的益处等特别遥远、发生概率较低的潜在损失具备悖俗和故意两个要件亦应考虑.证明因果关系时,勿强求流失利润与销量间高度因果联系之证据;但确定预期利润损失时仍应采“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适用获利法时,法院可调取税务部门的纳税记录间接确定;专利权人营销能力和制造能力不足以达到侵权专利实施品数量时,要减少利润的核定.适用法定赔偿时可依数量、加害行为、侵权行为人、主观状态细化并参照损失法上的不同法益位阶酌定损失.
简介:(一)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只对侵权赔偿作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参照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中提供了三种计算标准,下面就对如何适用等问题进行研究。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践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专利权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也就是其失去的利润额。侵权产品上市后,会抢走专利产品的一部分市场,致使专利权人获利减少。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可以这样计算: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侵害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