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事实标准依赖知识产权统治市场。2007年9月17日,欧盟初审法院支持欧盟委员会的绝大部分决定,认定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欧盟微软反垄断案尘埃初步落定。此案展示了一条事实标准的知识产权开放之路。欧盟委员会强令微软开放互操作技术信息,就是为了打破版权加商业秘密对互操作技术标准的囚困。但是,操作系统日益涉及专利的现实表明,事实标准的知识产权困境最终得仰仗于知识产权开放:竞争需要知识产权遵从"合理且无歧视"的许可原则。欧盟委员会认为,技术必须具有创新性,而且,许可费与技术创新性成比例,才能构成"合理"许可;而具体许可费应该参考"市场可比技术"的许可价格。欧盟委员会树立的上述"客观"标准为事实标准打开了知识产权开放之路,也打开了市场竞争和开放创新之路。
简介:财产权与主权的关系、财产权与国际和平及发展的关系、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实践的基本趋势,以及财产权内涵的确定性都表明,在理解国际法方面,财产权逻辑可以构成传统主权逻辑之外的另一进路。迄今为止,国际法的财产权逻辑在权利主体、规制标准以及保护手段方面发生了重要变化,而在财产权观念方面并未发生明显变化,这对于以往以及未来的国际和平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财产权逻辑的进路促使人们认识到国际法实践在主权之外还存在着或许更为绵长的动力,即财产权,从而有助于国际社会借鉴国内成熟的财产权法律经验,以国际法基本宗旨为基本依据,解构并重构现行国际法财产权逻辑,以切实实现并长期维护国际和平与发展,进而推动国际法治。
简介: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创造性劳动和抽象物借助法律融入商品生产,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一个发展趋势。今天重读马克思关于财产和财产法的一些论述,有助于我们理解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产生的根源和作用。马克思帮助我们确立这样的知识产权观念:创造性劳动和抽象物已经并将继续充当市场经济发展的第一推动力,而这个第一推动力必须依赖法律才会名符其实;只有借助知识产权法,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作为抽象物的财产形式,融入到市场经济的商品生产体系之中;知识产权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制度,通过知识产权法,劳动获得与资本博弈的力量,从而有助于实现经济民主、契约合作基础上的市场社会主义。
简介: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完善,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已经形成,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也逐步完善。但是,目前由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分别审理相关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保护模式,存在不同类型诉讼的数量不均衡、执法标准不统一、管辖权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已经不能适应司法职权优化配置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为此,要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审判庭,并在时机成熟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简介:在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创新能力成为国家竞争力的主要表现。企业在进行科技创新的过程中,因知识产权而发生纠纷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何防范知识产权实施中的风险,成为企业进行科技创新需要考虑的问题。知识产权保险是知识产权与保险的结合,通过保险的机制,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转嫁出去。美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较为发达,已经形成较为规范的市场。我国企业在发展中同样也面临着因知识产权纠纷而产生的风险。我国知识产权保险的构建,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优先发展专利侵权保险,在此基础上发展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保险。通过保险费率的核算,避免保单内容设计的复杂化,以利于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简介:房屋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要基本生活和生产资料,是社会的重要物质财富。房屋买卖作为房屋流转的主要方式,其行为有效与否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息息相关,而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产权过户登记的关系问题却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新合同法第44条对合同的效力作了规定,然而对该条的理解亦不统一,这必将造成实践上的混乱。为了澄清上述问题,本文试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产权过户登记的关系略作论述。一、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概述。房屋买卖合同是合同的一种,谈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首先要从合同及其成立与生效说起。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新《合
简介:对'跟单托收'中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素无定论。学理上存在无直接合同关系、间接代理关系、复代理关系几类学说。在法律层面,托收惯例并无明确界定,各国依其国内法界定这一关系。'无直接合同关系说'与'侵权关系说'在各国国内法下并无很大差异,而'间接代理说'与'复代理说'则差别较大。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关系界定存在无直接合同关系、代理关系、侵权关系三种界定模式,我国主要采用复代理说。'无直接合同关系说'一直是传统主导观点,晚近司法实践已凸显其无法合理保护委托人利益的缺点。'间接代理说'和'复代理说'其本质都是在当事人间并未订立合同的背景之下以法律的一般规定去推导二者关系,难免存在纰漏。'侵权关系说'存在适用范围的局限性,运用得当方能发挥其作用。鉴于此,只有重新审视各观点之利弊,更新国际惯例与国内法的相关规定,才能明确赋予委托人直接诉权,从而平衡委托人与代收行的利益,促进国际托收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