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修正案(九)》和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为贪污受贿罪创设了新的量刑标准,新量刑标准在理解和适用中存在诸多疑难问题,需要从理论上予以剖析和解答。在贪污受贿罪的量刑中,应根据案情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多数情况下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分别是两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少数情况下这种关系可能发生颠倒。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用以确定起点刑,非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此基础上增加刑罚量。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将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设定为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非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情节在数额的基础上发挥升格法定刑的功能,但却丧失了法定的独立量刑标准的地位。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关联性犯罪的入刑标准来把握可量化情节的严重程度,不可量化情节的严重性由法官自由裁量。贪污受贿罪量刑新标准有四种法定刑升格模式,法官应当通过对情节严重性和案件整体危害性的综合考量来决定是否升格法定刑。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都可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达到上一档法定刑处罚标准下限的1/2以上时,辅以一定量的非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才能升格法定刑。
简介:摘要2017年11月22日发生的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将儿童的权利问题凸现出来。本案有如下争议问题,首先,在该案的侦查阶段,取证与事实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另外,在罪名适用方面对于教师虐童的行为是否构成与故意伤害犯罪的竞合。其次,在民事侵权领域,红黄蓝幼儿园应该对推定过错责任。最后,探讨了频繁发生虐待儿童事件的原因。
简介:摘要由于我国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再加上建筑工程的复杂性、可变性和严重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随之不断增加,尤其是涉及工程造价的纠纷占据了更大的比重。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案件审理中经常面临的问题,其鉴定结论又是此类案件调解、判决或裁决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处理结果。然而目前有关司法鉴定的规定都是法医、文检类鉴定,而工程造价类由于其特殊性会与法医、文检类鉴定有所差别。目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造成鉴定人员在鉴定的过程中无法可依,无准则可循,鉴定更多的是使用以往的经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工程造价如何确定各抒己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诉诸于法院,由法院委托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结合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质证情况,确定审判时如何使用鉴定报告。文章首先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其次对鉴定工作中应遵循的原则进行了梳理,并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以及实质内容进行了研究,最后通过强化司法鉴定的流程、掌握司法鉴定的依据、运用司法鉴定的工具以及全面编制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书的方法,使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被双方当事人接受同时成为法院审判时可采信的法定证据。
简介:随着移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上个人信息的获取日益便捷,致使互联网数据传播自由与个人网络数据隐私权保护之间相互冲突的问题亟须解决。谷歌数据隐私一案,创造性地提出了'被遗忘权'的概念,用以表示互联网时代人们有权要求网络服务商删除遗留在互联网上的数据痕迹等个人信息的权利。该案在隐私权保护上构建了三个方面的数据保护法律架构,即任何人拥有个人数据与数据处理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个人数据的控制者必须承担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欧盟各个成员国必须建立专门的资料保护机构。研读谷歌数据隐私案的主要法律争议与判决结果,不仅本身具有重要的法理价值,而且对中国现阶段个人网络数据隐私权保护的研究和立法具有显著借鉴意义。
简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已存在三十余年,积累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这些宝贵的实践经验必定能够帮助我们在民法典制定中设计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通过考察选定的司法判例样本,我们能够发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司法适用中赔偿标准不一,具体而言有受害人过错因素评价标准不一、侵权行为后果因素评价标准不一、对其他因素评价较少等情形。为使该制度更好适应我国实际情况,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类型确定不同的损害赔偿标准,统一法官判案思想,保证赔偿标准和引用法律依据的统一性。实践是理论的试金石,对司法审判实践的深刻研究,客观认识实践中的问题,科学分析解决之道,为接下来民法分则的制定提供理论基础。